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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财绩效〔2006〕17号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为深化我市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91号文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141号)和《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浙财绩效字〔20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二日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91号文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141号)和《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浙财绩效字〔20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我市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要求为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市的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使用的有效性,为加快建设我市经济强市、文化大市,打造生态绍兴、和谐绍兴提供稳固的财力保障。二、评价范围与类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按评价的阶段不同可分为项目实施中的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后的结果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执行情况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的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总体绩效的评价。三、组织方式与实施范围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以财政支出的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一)项目单位自评1.自评范围:凡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支出(含该专项的所有承担单位)都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自评。2.组织自评:对于自评实施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明确该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成立绩效评价组,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及时提交自评报告,分别报送给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3.时间要求: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对阶段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自评结束后30天内将自评报告按要求上报;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评结束后30天内将自评报告按要求上报。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30天内将自评报告按要求上报。4.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自评报告以文字表述为主,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包括已经整改的情况)(详见附件1)。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二)主管部门组织评价1.主管部门每年应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组织绩效评价,重点对与政府部门配套政策相关的专项资金(基金)组织评价,并编制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详见附2),于每年12月底前报财政部门。2.主管部门应按照年度项目评价计划,组织实施好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和主管部门评价情况统一汇总、分析、总结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门(详见附3)。3.主管部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基本概况、绩效情况、评价人员和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项目业务指标评价、项目财务指标评价、问题与建议等)(参见附4)。主管部门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应将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4.主管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1.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会同有关部门,按计划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提出项目评价计划。2.组织评价组对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每3年进行一次评价,单项性的专项资金在自评范围内抽10%左右进行重点评价;对市政府、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布置的评价项目,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评价。(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报告详见附4)3.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对我市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