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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分置制度下的大股东利益侵占浅谈股权分置制度下的大股东利益侵占毕业论文1. 序言我国的股份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股东拥有控股地位。当公司的股票上市时,为了预防国有资产的流失,将国有股设定为非流通股。因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股权分置模式成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标准模式,然而,这种股权分置的制度决定了非流通股股东难以通过股票交易来实现其股权价值,因此,上市公司赢利所带来的增值收益成为了控股股东的“纸面富贵”。“纸面富贵”犹如“水中捞月”,如果控股股东不甘心如此则会通过自己所拥有的控制权、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研究股权分置制度带来的大股东利益侵占问题对于如何使证券市场更有效运行、更良好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首先,我国股份公司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必定是股权分置的标准模式,这就存在着利益侵占与被侵占的隐患,可以根据现象提早并及时发现问题。其次,要解决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要使公司和证券市场共同良好发展,就要先了解矛盾产生的原因,即利益如何侵占与被侵占,然后才能再想办法去解决。最后,研究利益侵占问题能促进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减少社会问题。本文的目的实际上是通过案例研究,探讨股权分置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即大股东利益侵占及侵占方式。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上述引言部分是对本文研究的内容、目的、意义的介绍;其次是对近年来相关文献的回顾;第3部分是是以具体案例来研究大股东利益侵占问题;最后是结论和提出的1些建议。2. 文献回顾(1)国内文献回顾对于大股东利益侵占问题,国内有不少文献,很多学者对于这个问题都有深入研究:吕庆华(2003)研究了大股东治理的负面效应及其防范,提出大股东治理的负面效应有4个方面,其中包括侵占小股东的利益,负面效应可通过两条途径防范,1是法律制度防范,2是管理控制防范;李振伟等(2004)分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当行为的主要表现及改进对策;顾惠明(2004)对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及解决方式进行了探索研究;陈宝明(2005)发表了限制大股东控制权的研究;黄大为(2006)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做了进1步的分析;陈成(2006)对企业利益侵占行为的实施及影响因素构建了模型并得出相应的结论。(2)国外理论回顾国外文献则更关注于解决利益侵占中现金股利这1方面:        对于股利理论,西方有很多经典文献。现代学派的“股权结构”理论、“代理成本”理论和“信号”理论是当前比较令人信服的。但是为什么在中国这些理论并不是那么适用呢?以“代理成本”理论为例:通过研究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债权人3者的利益动机及分配关系,得出股利分配代理成本理论。在完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经理们与股东之间并不存在代理问题。即使双方产生了利益冲突,股东也可以通过强制履约的方式来迫使经理们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是,在不完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经理们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便应运而生了。股利分配的代理理论认为,股利政策实际上体现的.是公司内部人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在存在代理问题的前提下,适当的股利政策有助于保证经理们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事。而所谓适当的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的利润应当更多地支付给股东。否则,这些利润就有可能被公司的内部人所滥用。较多地派发现金股利至少具有以下几点好处:1是公司管理者要将公司的很大1部分盈利返还给投资者,于是他自身可以支配的“闲余现金流量”就相应减少了,而这又可在1定程度上抑制公司管理者为满足个人成为“帝国营造者”的野心,过度地扩大投资或进行特权消费,进而保护了外部股东的利益;2是较多地派发现金股利,可能迫使公司重返资本市场进行新的融资,如再次发行股票。这1方面使得公司更容易受到市场参与者的广泛监督,另1方面,再次发行股票不仅为外部投资者借股份结构的变化对“内部人”进行控制提供了可能,而且再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每股税后盈利被摊薄,公司要维持较高的股利支付率,则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这些均有助于缓解代理问题,并降低代理成本。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公司在发放股利的同时又对外筹资的现象。但是在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通常的做法是从原有企业中划出1部分资产发行新股上市,这样的话,原有企业就成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拥有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授权经营委托和控制地位。而上市公司成为原有企业的子公司,但营运模式和原来并没有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