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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在促进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教育功能。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院有组织地开展.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一切行为活动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五条学生处作为我院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建立勤工助学管理指导教师队伍。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落实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职责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学生处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一)积极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信息;(二)配合学院财务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三)协调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四)建立相关信息库,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价值观;(六)做好学生创业实践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请上岗流程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一)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二)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各方面表现良好;(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四)符合岗位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学生申请优先:(一)烈属子女、孤儿、单亲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二)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三)符合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一)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学习成绩较差,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三)曾因工作不认真,被用工单位考核为不合格而予以辞退的;(四)曾安排过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第十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上岗流程(一)学生到班主任处领取或网上下载勤工助学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各项内容;(二)班主任审核学生基本信息,重点审核学生学习情况,思想道德素质与家庭经济情况,并签署意见;(三)学生处根据岗位设置与申请人数的状况按比例确定参加应聘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备案;(四)学生持经过审批的申请表到指定用工部门竞争上岗;(五)用工部门向学生处反馈上岗学生信息,上岗学生的申请表上交学生处备案。第四章招聘程序第十一条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程序:(一)招聘。经过批准设岗的部门一般应以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学生,并将招聘信息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做好招聘宣传等服务工作。招聘启事应标明岗位要求、工作时间、报酬标准等,供学生应聘时参考.(二)应聘.符合条件的学生持学生证、课程表、个人工商银行存折和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到用工部门应聘。(三)面试。用工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预选后报学生处批准,备案。(四)上岗.达成意向后学生和用工部门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经用工部门培训后方可上岗.(五)临时性工作岗位招聘学生,经学生处同意即可上岗.第五章院内岗位设置及报酬发放第十二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从学院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和适应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岗位设置应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等为主。第十三条设置的岗位要保障学生不得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个小时,每月不超过64个工时。第十四条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部门发放,经考核为合格,应足额发放当月报酬;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扣发当月报酬的10%-80%。扣发需报学生处审批同意。第十五条院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基本标准为5—10元/小时。院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根据考核结果,由用工部门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发放。第六章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所有参加院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设岗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第十七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种.设岗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制定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