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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城[2015]175号【发布日期】2015-11—06【生效日期】2015-11—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建城[2015]17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1月6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等;(二)要求有关单位汇报保护管理情况;(三)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检查;(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为被评估或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并可对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二章管理评估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情况实施评估。第八条管理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年度评估每年一次,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第九条年度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依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内容开展。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报告.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内容、格式和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年度评估结果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同时应纳入定期评估内容。第十二条定期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专家组负责实施。评估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负责技术审查,提出初步结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定。第十三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定期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年度评估结果;(二)规划编制报批情况;(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及效果情况;(四)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五)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动态监测情况;(六)卫星遥感监测疑似新增建设图斑核查情况;(七)违法违规行为核实及查处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章执法检查第十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分为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个案督查。第十五条综合执法检查定期开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成立检查组实施。检查组人员包括国务院相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比例不少于1/3。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事项外,综合执法检查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规划实施情况,包括规划实施计划制定情况、规划阶段性目标落实情况、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规划执行效果评价和规划公开公示情况等;(二)建设管理情况,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是否依法报经核准、存量违法违规项目是否得到有效整治、是否违反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等;(三)保护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风景名胜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