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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思考截至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五年过渡期结束,我国金融业进入对外开放的后“wto”时期。而在国有银行引进外资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相关问题,很可能对中国的金融安全造成威胁。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银行业外资的大量进入,对我国国有银行业的冲击在所难免。因此,在新形势下我国国有银行业引进外资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把握好注资比例和关系,很可能对中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一定威胁。为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倒逼机制”可能使国有商业银行没有选择到真正的战略投资者。2004年初,中国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股改提出新的考核标准和实现标准的时间表。而我们承诺的“准入宽松期”实际上也锁定了国有银行改革的进程,并同时确定了股改上市的前提条件是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来自政府的时间目标,迫使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引资谈判,这样,实际在引资前,已把谈判的主动权全部交给境外投资者。不仅如此,对国有商业银行价值的评估权也无一例外都交给外资机构。在这种“倒逼机制”情况下,两年多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国有商业银行股权定价能否做到公平、合理,也就不难得出结论。(二)要正确认识国有商业银行的品牌价值。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的净资产是判断一家银行价值的重要依据,但绝不是唯一依据。由于建行、中行、工行出售给战略投资者的股权价格都没有超出1.20元人民币,这些价格甚至低于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出让价格,国有商业银行是否被贱卖是引起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品牌是中国商业银行中最有价值的品牌,在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中具有先天的优势,其品牌认知度是其他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它拥有巨大的销售网络,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具备在全国所有地区开展各种业务的物质条件。而且,这些网点大多占据各商业中心的黄金地段,其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升值潜力。从已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城市商业银行看,出售给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股权价格普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有的甚至高出一倍,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无论是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还是无形资产,都不可能与国有商业银行同日而语。(三)战略投资者的“曲线抛售”,可能导致国有股东丧失绝对控制权。为保证国家对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制权,监管部门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中引进的外资必须是战略投资者,提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四条标准,并把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在20%内,这样国有商业银行似乎不可能失去控制权。但如果国有股份被分散到一定程度,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若在香港仍延续股权分置模式发行上市,其境外战略投资人持有股份可申请转为h股,进而利用涉及类别股股东权益议案须经类别股东表决的规则,可能导致国有股东丧失绝对控制权。另外,战略投资者四条标准的核心是投资入股后3年内不能撤资、转让,但这一持股时间的限定也只是一个软约束,战略投资者完全可以在规定时间到期前“曲线抛售”。转让股权有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国外投资者直接购买商行的股权可以在3年内不转让,但当国有商业银行股票在境外上市后从市场上购买的股权就不受此限。能不能使投资者持续持有股权,关键在股票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可能分得的红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引进的外资是否都是战略投资者取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四)用股权换机制、换管理、换技术的政策意图可能难以完善治理结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是为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完善。目前虽然通过战略投资者资金及管理经验的注入,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在体制及生存能力方面都取得一定进步,但有资料表明,我国先期引资的商业银行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期待的绩效改善的结果,相反却出现某种程度的业绩下滑。不久前发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生态研究报告表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问题70%是由于外部环境造成的。招商银行虽然没有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但通过其自身努力,也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其核心竞争力在国内各家银行中居于前列,在国际上也显示出强劲的竞争力。这说明,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完善,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出售股权的方式来实现。为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而学习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产品、运行机制是必要的,甚至把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一种途径也是合适的,但以此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必然步骤未免缺乏充分的依据。(五)租金效应可能诱使外资战略投资者寻求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租金是指由于不同体制、权利和组织设置而获得的额外收益。银行业作为特种经营行业,在我国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拥有特殊的地位和垄断权利,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我国银行业的绝对份额,在国内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谁能取得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经营权,谁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