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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西陪审制度来源与发展[摘要]:本文重要追述了中西陪审制度历史发展以及其渊源,使更多人可以理解中西陪审制度来源与发展,现如今陪审制度在许多国家已是名存实亡,她存废问题成为当前司法、法学界较为热门话题之一,本文旨在从中西法律制度与文化比较中可以使人们有所启发,进一步健全国内法律陪审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一定理论基本。核心字:陪审制度历史来源历史发展司法公正陪审团概况外国陪审制英美法系正文引言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取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制度。陪审制度在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依照其形式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英美法系,重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合用法律;以法国为代表大陆法系采用“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职能分工,她们共同构成合议庭,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加司法活动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在其产生后相称长一段时间里受到了众多国家青睐。然而,今天陪审制在许多国家已名存实亡,她存废问题成为当前司法学界较为热门话题之一。在国内司法改革进程中,对于与否保存陪审制争论也日益激烈。古希腊哲学家曾经以为“凡是存在就是合理”,我觉得咱们可以从它历史来源与发展这个层面上来剖析她现实价值,真正在理性法学思维上予以它一种新历史价值定位。一、西方陪审制度来源与发展(一)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来源与发展初期陪审制是在古代审判制度基本上发展起来一项诉讼制度,它最早来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时代。随着历史发展,11世纪时期陪审理念渗入英国,亨利二世在位时在司法方面改革对于陪审制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陪审制度来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知名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办法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公民陪审法院[2]。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审判。每次参加审判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十分之一,审判成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办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古罗马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所有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3]这种民众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限度上蕴含了陪审制度思想文化渊源。这种制度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重要发源地,其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咱们以为由全体自由民构成民众大会来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与当时原始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必然产物。但这种在当代人看来先进文明成果随着历史发展而销声匿迹——集权发展不容许这种民主陪审制度存在。当代陪审制从严格司法制度上讲,来源于中世纪英国,并为其她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调查员必要召集12名本地知情人彻底查清本地土地状况,这就是“末日审判”(Domesdaysurvey)。采用这种制度是出于一种行政目——加强土地管理。在此基本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制度。确立陪审制因素是多方面:(1)陪审制确立是对当时神明裁判(Ordeal)和发誓免罪(Compurgation)否定。神明裁判和发誓免罪其实质是借助一种神秘莫测超自然力量,运用这种简朴证明方式来代替审判方式,这样审判很难发现事实真相,审判成果靠只是运气。这落后、荒谬做法必然被理性方式所取代,而陪审制解决了这个问题,由于当时陪审员具备证人功能,法院通过陪审员理解案情,这样判决成果相对公正得多。(2)陪审制确立尚有其深刻经济因素。当时英国王室财富匮乏,而封建领主教会经济实力雄厚,可与王室分庭抗礼。英王为增长王室财政实力,一方面在全国履行土地调查;另一方面通过扩大王室法院司法权来弥补时常空虚国库。陪审制不久成为英国一种重要诉讼方式。英国陪审制在其司法历史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其她许多司法制度与之相配套发展起来。但时至今日,其陪审制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微。初期,大陪审团职能涉及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进入19世纪后来,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机构相继浮现,大陪审团只剩余预审职能。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代替了大陪审团预审职能。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小陪审团命运也不比大陪审团命运好,在审判中作用也日益萎缩。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