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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照文本----设董事会、监事)厦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东厦门XX投资有限公司和股东厦门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X年XX月制定并订立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厦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XX路100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化经营范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股东缴纳出资后,必要经依法设立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六条公司增长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公司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示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示关于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阐明。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第七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分三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2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资,第二期出资人民币300万元,于200X年X月XX日前缴纳,第三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八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名称及住所第九条股东名称及住所如下:股东:厦门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XX区XXX路XX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50XXXXXX;股东:厦门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XX区XXX路XX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50XXXXXX;第五章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厦门XX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6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分三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2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二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80万元,于200X年X月XX日前缴纳;第三期货币出资人民币3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股东厦门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分三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二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实物出资120万元,于200X年X月XX日前缴纳(拟作为出资实物为建筑工程设备,该实物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于办理验资手续之前需进行评估作价,并将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义。如该实物评估价格低于本期商定出资数额,股东将同期以货币补足出资,如该实物评估价格高于本期商定出资数额,将以本期应出资额120万元作为确认出资数额);第三期货币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如下:(一)代表公司订立关于文献;(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浮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她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免除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关于董事、监事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批准,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盖章。第十六条初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