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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新破产法合用范畴扩大到所有公司法人,涉及国有公司与法人型私营公司、三资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新法发布此前浮现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局限性清偿职工工资,要从有担保财产中清偿。在新法发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新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重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引入重整制度,不对免费付能力债务人财产及时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到合同,制定重整筹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所有或某些地清偿债务,同步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型时期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法律,解决是市场退出与重整问题。新公司破产法,弥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一大缺口,是一种历史性进步。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突破,本文着重谈谈其制度方面九大创新与突破。合用范畴扩大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出了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合用于全民所有制公司,并且冠以“试行”二字。这一“试行”,始终试了。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数以百万计个体、私营公司,它们都没有破产规则可循,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新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公司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也许,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将破产法合用范畴扩大到所有公司法人,涉及国有公司与法人型私营公司、三资公司,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破产不再是国有公司“专利”,国有公司破产从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政府由过去全面主导国企破产,到此后虽然不是所有,至少也是绝大某些退出破产事务,只在有限时间、有限范畴保存了它作用(除了国企与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基本上已没有政府影子)。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意味着所有公司将受到同一“劣汰”原则约束,国有公司特殊地位不复存在。市场里投资、交易将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竞争法则将有效发挥作用。市场中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引入管理人制度原破产法重要是由政府构成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色彩。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重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关于部门、机构人员构成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依照债务人实际状况,可以在征询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执业资格人员担任管理人。”这就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解决,使破产程序更符合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规定。注重债权人自治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在债权人会议期间,债务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债务清偿无效。在选任和监督管理人方面,新破产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会议以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她不能胜任职务情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依照规定执行职务,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此外,管理人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状况,并回答询问。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新破产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关于人员对其职权范畴内事务作出阐明或者提供关于文献。”这就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自治也发挥重要作用。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且债权人会议对重整筹划草案享有表决权,对重整程序进行具备决定性作用。引入重整制度重整是指不对免费付能力债务人财产及时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到合同,制定重整筹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所有或某些地清偿债务,同步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制度。作为一种再建型债务清偿程序,在“增进债务人复兴”立法目指引下构建重整制度,是一种国际化潮流,它使得破产法不但仅是一种市场退出法、死亡法、裁减法,还是一种公司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在提出破产申请后,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