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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相关问题的探讨张光伟黄劲松(中煤国际工程设计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辽宁沈阳110015)摘要:本文结合在煤矿设计中执行的《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两部现行规范,总结设计实践中的心得体会,提出在规范执行过程中的困惑,阐述关于井下消防洒水设计的观点。关键词:井下消防洒水消火栓水喷雾灭火水量水压随着矿井开采技术的不断发展,井下机械化、电气化程度大幅度提高,粉尘产生量亦显著增加,井下因电器升温、漏油以及机械装置的运动部件摩擦生热造成的火灾几率也大大提高。井下消防洒水是保证井下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在目前矿井安全事故频发在的形势下,设计完善的井下消防、洒水给水系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国家高度重视矿井安全生产的背景下,指导矿井井下消防洒水设计的《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以下简称《洒水规范》)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以下简称《矿井规范》);两部国标规范相继更新出台,是设计人员需同时执行的规范和准则,但两部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部分条文及要求不甚相同,甚至相互矛盾。本文根据多年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经验,总结设计实践中的心得体会,提出在规范执行过程中的困惑,阐述关于井下消防洒水设计的观点。1井下消防给水系统1.1井下消火栓1.1.1水量《洒水规范》第3.1.2.2条规定“一个矿井井下消火栓总流量应按7.5L/s计算”;而《矿井规范》第13.6.9.1规定“井下消火栓用水量应为5~10L/s,其消火栓用水量大小应根据矿井生产能力与井下火灾危险程度确定”,其条文解释为“矿井生产能力在0.9Mt/a以下时,可采用5L/s;矿井生产能力在1.2~3.0Mt/a时,可采用7.5L/s;矿井生产能力在4.0Mt/a时,可采用10L/s”。笔者认为根据矿井规模确定消火栓用水量不尽合理。消火栓消防水量的确定与矿井规模并无直接关系,从矿井规模分析,有些矿井虽然规模小,但工作面多,巷道长,井下巷道设备布置复杂,需要的消防水量并不小,而有些大规模矿井,可能只需要两个工作面就能达到千万吨规模,其消防水量需求不应有更高的要求;从消防水量分析,按每个消火栓流量2.5L/s、消防水龙带25m、消火栓最小间距50m计,井下发生火灾时同时保证三个消火栓开启,已足够满足井下一次发生火灾的消防强度。笔者认为按《洒水规范》统一定为7.5L/s固定值是合理的,亦便于矿井给水系统设计统一标准。1.1.2设置位置及间距《洒水规范》6.1.1条明确了井底车场及斜井井筒的消火栓设置间距要求为50m,规定对于消火栓间距要求,石门、岩石巷道每隔300m,而《矿井规范》第13.6.4条规定除带式输送机巷道为50m,其它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巷道内消火栓间距均为100m,没有对井底车场、斜井、石门等部位消防做出规定。笔者认为,按消防从严的原则,消火栓布置间距应按《洒水规范》执行,但岩石大巷、石门等火灾危险性小,可燃物少,可参照地面防火措施,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1.2固定灭火装置1.2.1自动喷水灭火《洒水规范》第6.1.7条对固定灭火装置的要求是“宜”,要求在胶带输送机机头处设置,但未对喷水强度、保护范围、自动控制等进行规定,而《矿井规范》第13.6.9条则用的是“应”,并规定了机头、机尾的喷水强度为8L/min·m2,保护巷道长度为14~18m,喷头出口压力为0.1~0.2MPa。在固定灭火装置的要求上,《洒水规范》为选择执行条文,《矿井规范》为强制性条文,笔者认为,考虑今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设自动喷水灭火可能成为必须,设计中应按照《矿井规范》执行。此外,《矿井规范》要求自动喷水灭火装置采用温感或烟感探测自动控制。笔者认为,温感或烟感探测方式由于受到井下通风及煤尘的影响,极可能不动作或引起误操作,建议采用红外探测系统或其他报警方式比较适宜。1.2.2水喷雾隔火装置《矿井规范》第13.6.5条要求在立井或斜井井底两侧应设水喷雾隔火装置,该规范对设置场所的要求比《洒水规范》增加斜井井底两侧;《矿井规范》13.6.9条对水喷雾隔火装置的火灾延续时间要求为6小时,与《洒水规范》3.1.2规定的固定灭火装置统一的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要求不一致。两部规范在水喷雾隔火装置的设置位置及系统工作时间上均存在差异,笔者认为,《矿井规范》规定的斜井两侧设置水喷雾隔火装置由于受到斜井井巷布置的影响很难实施,应更改为一侧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火灾延续时间,由于考虑该装置是井下消防系统的组成部分,应与消火栓系统一致执行6小时。关于水喷雾隔火装置,没有相应的术语定义,《矿井规范》13.6.9条文解释要求设置3层喷雾隔火喷头,层间距为3~5m,类似于地面建筑的防火分隔水幕。笔者认为,由于井下着火后巷道内风速大,水雾容易被吹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