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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02月26日)作者:嘉定区检察院陈永随着国内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浮现了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垄断经营案件、环境与自然资源公害案件、不合理运用土地案件、破坏土地资源案件等公共性违法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但是,由于国内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在程序法上缺失,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法获得圆满救济与维护,仅仅依托公民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非常不现实。依照民事诉讼法理论,当事人仅能获得自身受侵害权利范畴内救济,而对于超过自身权利范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无权提起诉讼。因而,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主体资格,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又被称为罚金诉讼、民众诉讼,在罗马法中,“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权利诉讼,仅特定个人才干提起;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①]“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受到非法行为损害人或被公认较为适当起诉人具备优先权。”[②]罗马当时政权机构远没有近代这样健全和周密,仅依托官吏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其局限性。公益诉讼引起广泛关注却是在20世纪,随着高科技迅速发展,人们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不断被注重。学者们对公益诉讼基本含义持不同看法:一种是从宏观保护公共利益角度主张建立具备广泛内容“公益诉讼制度”。有学者以为公益诉讼就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诉讼形态,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解决违法司法活动”;[③]尚有学者以为,“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即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④]另一种看法是将公益诉讼分化于各个诉讼程序中进行研究。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某些学者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亦即将公益诉讼归结为与自身无直接利害关系个人、组织和社会团队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损害了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⑤]。可见,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极为广义概念,一方面,许多法律部门都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侵犯公共利益违法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具备普遍性特点使公益诉讼自身形态呈现多元化趋势。本文建议,公益诉讼应依照诉讼程序不同,划分为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违背法律规定,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为,回答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制度[⑥]。根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性质不同,分为广义民事公益诉讼和狭义民事公益诉讼两种。广义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诉讼,也有组织和公民个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狭义民事公益诉讼仅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公益诉讼。本文中民事公益诉讼将限定在后者。从内容上看,民事公益诉讼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休戚有关,在实践中重要是针对国有资产流失、垄断、不合法竞争、环境侵权、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等违法行为而设立诉讼救济途径,其目在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一种制度建立,总要考证它建立根据,才干令人信服。国内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提起诉讼,有其现实根据和价值基本。(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必要性法律“稳定性和拟定性自身并局限性觉得咱们提供一种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法律制度。法律还必要服从进步所提供合法规定。一种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需求或规定,而是死死抱住上个时代只具备短暂意义观念不放,那显然是不可取。”[⑦]当前,国内正处在社会转型核心时期,由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变化引起各种矛盾和冲突十分突出,特别是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面对这种现实咱们必要建构涉及公益诉讼在内完善法律调节机制和手段,以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主线利益。这既是社会发展迫切需求,同步也是由公益诉讼等法律机制和手段价值属性、功能属性所决定。近年来,国内各种侵害公共利益案件时有发生,经常用诸于报端或其她新闻媒体。2月18日《经济参照报》撰文称,国有公司在改革中资产流失速率日益加快已成为一种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严重问题。据最低预计,当前国有资产正以每天一种亿速度在流失,也有人士预计每天以3.3亿元速度流失。[⑧]但是,由于没有可靠制度保障,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