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8
2/8
3/8
4/8
5/8
6/8
7/8
8/8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司法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一种重要构成某些,重要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组织制度和审判、诉讼制度。从夏商到明清四千年时间里,司法制度随着朝代更替,不断地充实和发展,逐渐完善,一脉相承,独居特色,影响深远,对中华民族兴盛发展,为中华名族文明灿烂辉煌做出了自己独特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司法制度,既有糟粕,又有大量精华。咱们研究古代司法制度一方面是要批判其专制主义、落后野蛮东西,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步,也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其有益经验,以资借鉴。核心词:古代司法;特点;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司法制度在漫长发展演变过程里,以其独树一帜鲜明特色与世界其她法系相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创立法官责任制度、御史监察制度、回避制度、死刑复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是古代司法中比较好制度,不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起到了有益作用,并且有制度对咱们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一定借鉴作用。纵观四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司法制度,可以总结出如下某些基本特点。(一)高度集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甚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式法制最本质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社会始终实行是专制主义统治,法律出自皇权,并且用以维护皇权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式司法制度从萌芽、发展、成熟到崩溃,历时几千年,皇权至上思想原则对其影响是最为明显。历代王朝最高统治者以其拥有至高无上权力来实行个人独裁统治。奴隶社会君主“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皇帝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从秦建立起封建专制国家起,历朝历代,皇权至上既是国家政权基本组织原则,也是从上到下,各阶层人普遍接受认同和信奉观念。儒家学说以“三纲五常”作为最主线伦常原则,其中“君为臣纲”是核心,无论在社会生活还是政治生活中,君权始终处在不可代替中心位置。在立法方面,封建君主“口含天宪”,以自己意志来立法,历代法律最后都以皇帝个人意志形式体现出来。在司法审判领域,封建帝王掌握着臣民命运,有生杀予夺大权。从秦至清,皇帝始终是国家司法机关最高审级,掌握了一切大案要案终审权。从司法机关设立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司法机关经历了由简到繁,由粗到细,最后走向集权历史演变过程。在司法制度上,国内古代司法机关从商周开始直到明清,逐渐由单一制司寇或廷尉变成三法司,三法司是分工配合、互相制约机制,运营良好,但从宋至明清,三法司权力逐渐集中到刑部,最后被皇帝所控制;在审判上,司法机关成了御用工具,所有重案、疑难案件都要由皇帝亲自裁决,只有皇帝行使才是最后审判权,皇帝还可以通过直诉、录囚等方式直接理解和干预司法工作。此外,其她案件审理也要定期向皇帝报告。皇帝解决案件,既可以遵守现行法律,也可以权宜行事,置法律于不顾。由于皇帝掌握最后司法审判权,这样一种案件直到皇帝审判才算终审,因而没有例如当代“两审终审”制度,案件逐级审转复核,没有终审限制。秦此前,普通案件均可由郡县司法审判机构自行解决结案,到两汉实行疑狱上报制度,在日后逐渐演变为逐级审转复核制度,至明清完全成熟。案件由县级开始备案审理,但审结后需要存档并登记在“循环簿”上,等待上级机关检查,对于重大案件则要直接上报,因此只有皇帝作为最高审判官,掌握最后司法审判权。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司法公正清廉与否并不决定于司法制度自身优劣,而在很大限度上取决于帝王英明与昏聩,司法秩序往往因人为因素而破坏,最后导致司法黑暗,这是高度集权必然成果。(二)司法与行政混淆司法行政合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式司法制度又一明显特性。这一特性体现为:在中央机构中,皇帝不但经常以自己意志断案,破坏既定“常法”,更是通过建立让许多行政、军事甚至内廷机构参加审判体制,以制约审判机构也许浮现独立倾向,并使之完全听命于己。因而可以说,在集权制专制国家浮现行政司法不分是一种必然成果。国内历代司法机关都是从属于行政部门一种分支机构,是朝廷职能部门之一,而不具备独立性。从地方到中央,司法都是从属于行政。在中央,秦汉廷尉是中央政府九卿之一,刑部在唐宋明清始终是中央政府六部之一,但这些司法机关都要绝对服从皇帝命令,普通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而在地方上,司法更是处在行政从属地位,商周时,地方司法权由诸侯掌握,秦后来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虽然地方政府中也设有决曹(汉朝)、司法参事军(唐朝)等专职司法官吏,但在审级上,下级要服从上级所形成行政从属关系,司法权始终没有独立。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式社会中央机构设立中,为适应社会管理需要,存在着行政与司法分工话,在地方各级,皇权一统就直接体现为司法行政合一。地方长官就是同级司法审判官,司法断案也就是地方长官重要职责之一,不用在行政管理机构外另设司法机构去专门履行司法职能。如果协助断案有了差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