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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综观世界公司治理实践,企业的法律形态经历了由古典企业向现代企业的演变,企业权力结构也经历了“两权合一”向“两权分离”的演变。伴随着这些变化,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中都出现了所谓“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一方面,股东要么是因为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要么是因为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从而需要将企业经营的大权交由专业管理人员来掌管,从而使股东在公司的地位衰败了。伴随着公司中董事和经理们权利的扩张,董事和经理们手握“没有财产的权力",在公司治理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由众多股东出资形成的营利组织,它必须要遵守“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所形成的公司意思,实际上是握有多数资本的控制股东的意思。由于“资本多数决”制度的滥用,使得掌握公司命运的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公司和其他股东身上,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控制股东不惜牺牲公司利益,并肆意欺诈中小股东和投资者。这时就形成了所谓“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可见,对于掌握着公司巨大权力的董事、经理们来说,他们应当忠实地履行自己对公司的义务;对于控制股东而言,由于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他们也已经对公司产生了强大的影响力,在其行使权利时,控制股东也有义务要充分考虑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从理论上而言,正是基于上述义务的存在,当董事、经理或控制股东们违反了这些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时,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从公司法的理论上看,基于股东的出资,公司得以成立,股东自愿将各自出资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公司,而该让渡的条件就是向公司换取了股东权,公司和股东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公司享有独立的诉权。也就是说,股东未经公司授权是不能随意行使公司的权利的。这时在公司治理中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如果固守法人独立人格的原则,则由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加剧,事实上使法律无法体现其公正、平等的价值取向。为了克服这一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弊端,法律直接赋予了股东为保护公司利益而代位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运而生了。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法上一个具有特色的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上的创新,它不仅能够有效地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还能够确实地加强公司监督从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该项制度已经成为了公司治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在现代公司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