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2
2/2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越权董事的民事责任越权行为原则(ultravicrsdoctrine)发端于英国公司法。早期的英国普通法中并不存在这一原则,因为早期的公司都是具有合伙性质的组织,公司规模较小,每一个董事同时又是公司的股东,并无股东与董事的利益冲突。而越权行为原则确立之目的,一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二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无限责任的前提下这两者的利益都可以获取充分的保护,越权行为原则无存在的必要。越权行为原则是伴随有限责任观念的深入人心而出现的。越权规则的含义是公司超越其章程目的范围的行为无效,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越权行为原则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它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经日本民法和苏俄民法继受而被引入成文法系国家。这一制度在统治一个多世纪后,目前正毫无例外地在各国遭受了几乎被完全废弃的命运。但越权行为原则的对外效力的废止并不影响其对内效力的存在,越权董事因超越权限从而损害公司利益时应承担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可以说越权行为原则对外效力废止之时正是其另一半价值突显之日。本文正文分五个部分。略论越权原则的发展历史并对之进行评价,立足于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论述董事的义务进而对越权董事的民事责任进行论述,最后对防范董事越权的法律对策加以说明。第一部分是越权行为原则之检讨。从越权行为原则的历史发展角度对该原则的含义进行说明,并从正反两方面对越权行为原则进行评价,最后介绍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该原则的修订。第二部分是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即董事的法律地位,是我们确立董事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基础。本文介绍了两大法系的主要立场并作以分析评价。笔者认为我国应釆委托说为基础来论述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第三部分是董事的义务。笔者在此围绕董事与公司的利益冲突这一核心问题对董事的义务加以论述,以期能寻找到董事享有权利义务的最佳权限,使董事不至于权力过大义务过少而胆大妄为、谋取私利,也不至于因权力过小义务过多而使其在经营活动中碌碌无为。在介绍两大法系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下,提出完善我国董事义务的建议:应增列董事的善管义务;完善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第四部分是越权董事的民事责任。本文以过错责任为平台对越权董事的民事责任加以论述,它包括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要以董事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在公司破产或其他影响其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越权董事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当公司有支付能力时,由于越权规则的废止,应由公司直接承担责任而越权董事对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越权董事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范围与第三人交易。(2)董事有故意或重大过失。(3)公司或第三人受到损失。(4)公司或第三人受到损失与董事越权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董事越权行为根据第三人的善意或恶意可分为表见代表行为和无权代表行为。当董事越权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时,被越权代表的公司应承担该越权行为有效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如果该越权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越权董事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时,越权董事的行为构成无权代表。若公司追认该行为则越树于为对公司发生效力;若公司拒绝追认则由董事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五部分是防范董事越权的法律对策。本部分着眼于限制董事的权限避免越权行为的发生从而加强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在立法上强调董事会内部互相监督和完善股东的直接诉讼权;另一方面建议立法机关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阻却请求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