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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控制、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股权质押是一种大股东融资方式,1995年担保法出台为其提供其法律基础,2013年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明确了其发展方向。股权质押能够让融资者在不丧失公司控制权的基础上缓解资金需求,并且具有透明度高、规范性强、流动性好等特点,因此深受市场青睐。截至2018年底,1453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存在股权质押情况,占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40.5%,沪深交易所质押式回购股票总市值达20010亿元,占两市股票总市值的4.6%。然而当被质押股票价格出现大幅下跌时,融资方又存在追加质押品甚至强制平仓等信用风险。2018年出资方申报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违约179笔,违约金额482亿。控股股东的信用风险会进一步向上市公司传导,恶化市场恐慌情绪,加剧股票价格向下压力。因此为了避免“爆仓”和控制权转移,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实施股权质押时具有强烈的市值管理动机,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财务盈余向市场传递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信号。盈余管理在具体操作层面可分为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两种方式,其中应计盈余管理是通过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调整实现上市公司年度之间的利润分配,真实盈余管理是通过构建真实经济活动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本文以2006-2017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大股东股权质押对两种盈余管理方式均存在正向促进作用。国有企业享有更便利的融资方式并面临更严格的内外部监管,因此相较于民营企业,更倾向于使用隐蔽性强的真实盈余管理方式。股权集中度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与应计盈余管理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大股东持股比例提升意味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力增强,因而更倾向于使用真实盈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