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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8一、农业保险市场制度供给的国际比较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进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通常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一)政府主导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要紧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待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要紧特点是政策性强,通过立法对要紧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阻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治理费进行补贴。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置上,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纳“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畴内分散。(三)政府垄断模式往常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为代表。这种政府主导的社会保证型模式的特点是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纳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关心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治理费用等措施。目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差不多近乎消逝,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进展仍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四)政策优待模式以西欧国家为代表,要紧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要紧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要紧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截了当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待。(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亚洲进展中国家为代表,要紧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要紧特点:一是农业保险要紧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要紧农作物为主,目的确实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固;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政府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尽管世界各国农业保险进展模式各具特色,但在实际运作中却有一定的共性。要紧做法包括:(一)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推动农业保险进展的基础如美国以1980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和《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为核心,建立完备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从法律上规定了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的经营治理也都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运营。随着实践的进展,这些法律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仅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较大修改就接近20次。专门是《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又取消了政府救济打算,进一步强调了农业保险对农业进展的主体作用。同样,日本、法国、泰国等国家也均建立了各项法律制度,能够说完备的法律制度奠定了这些国家农业保险进展的基础。(二)实行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政策美国、日本、法国等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实行了高标准的补贴政策,如在美国,政府对农民所交保险费的补贴比例都在50%左右,1998—2000年,美国政府为投保的农户提供的纯保费补贴率为55%,三年累计补贴了36亿美元,同时为办理农业保险的私营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免征农业保险的税赋。成本的降低促进了农业保险的进展,美国现在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作物己达100余种。2000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为2.0亿英亩,占可保面积的76%;200万农户中有131万农户投保了农作物保险,占总农户数的65%。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是实行差别补助:费率在2%以下农业保险,政府补贴为50%;费率在2%—4%的农业保险,政府补贴为55%;费率在4%以上的农业保险,政府补贴为60%。在日本,对农作物保险的承保率达到90%。其他农业保险发达国家也均有一定的补贴政策。因此,补贴政策的制定和实行,有效的调动和爱护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降低相关经营风险由于农业保险盈利难度大,风险难以得到有效开释,许多国家都依照本国国情对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如日本在1947年出台的《农业灾难补偿法》中规定: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取“三级”制,即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本位,直截了当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以都道府县共济组合联合会为中心,承担农业共济组合的分保业务;以全国农业保险协会承担各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业务。如此,就构成了一个“一层的直截了当承保、两层的再保险”的三重风险保证机制,将各地的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范畴内进行分散。另外,加拿大通过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建立了分级负责制度、法国设立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体系、美国设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经营体系也差不多上在实践的过程中产生了适合本国农业进展特点的制度体系,他们要紧作为行业治理者、经营参与者或风险承担人(要紧提供再保险服务)等不同角色发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