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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探索向公民提供社会保证是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作为社会保证中心环节的社会保险更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抵御风险的“必需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后,有从社会得到物质关心的权力。在我国城镇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同时,国家必须爱护农民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商业保险能够向所有预先缴纳保险费的公民提供保证,但不可能在无盈利的情形下向任何人提供服务。因此,向农民提供给老、医疗的最差不多服务只能是政府行为――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也是为人类付出最多、为中国社会革命和经济改革奉献最大而索取最少的群体。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与其他公民同等水平的公共服务,他们更需要“公平”。农民又是一个防备风险意识和能力均较弱的群体,难以自觉设计长远防范风险的规划,需要政府为他们进行制度设计。政府应该如何为农民设计社会保险制度?我们没有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体会能够借鉴。尽管在世界162个建立养老社会保险的国家和地区中,有70个国家将农民作为被保险对象①;在建立医疗保险的国家中,也有一部分覆盖了农民群体。但这些国家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普遍专门低,没有构成国家财政繁重的经济负担。而在大多数进展中国家,社会保险体系差不多不覆盖农业人口。但由于这些国家土地归私人所有,亦不实行打算生育人口政策,子女和土地成为农民的经济保证。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其一,我国不仅是一个经济不发达国家,而且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专门大――达到全国人口的60%,这就意味着我国不具备完全依靠政府投入资金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险的物质基础;其二,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处置权,他们无法完全依靠土地解决坚持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包括养老和医疗所需的物质条件;其三,我国实行打算生育国策,老年农民无法依靠子女的关心解决生活所需。也即是讲:国家处于既没有雄厚的财力,又必须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险的境地。目前,尽快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但社会保险提供的是物质保证,如何筹集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险的基金是政府和社会共同面临的严肃咨询题。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险到底需要多少资金?如果按照农村和都市社会保险同一原则的设想,向农民提供给老和医疗(含工伤和生育)保险,我们能够进行如下简单粗略的推算:第一,养老保险――向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保险待遇。按照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2000年全国农村人口中有60岁以上者8102万②,如果每月平均养老金按200元计(包括生活和医疗费),每年将需要筹集养老保险金近1945亿元。第二,医疗保险――向患大病的从业者提供与都市从业人员享受的“大病统筹”相类似的医疗保险待遇。按2002年农村从业人口48960万运算(不包括领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平均住院人数为4%(2001年我国每万人住院人数为439.2人),平均每次费用3000元(2001年县及县以上医院平均每人住院费3245.5元),需要近588亿元③。如果其中70%由社会保险基金给付,则需411亿元医疗保险金。两项合计年需2356亿元,还不包括社会保险机构的运作经费及社会保险的预备金(如应对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的资金)。这2356亿元约占2003年国家预算收入的12%,尽管财政收入近年来增长较快,但农村社会保险金完全由政府开支,不仅从财力上国家难以承担,也不符合社会保险“公平”与“效率”共存(对都市居民有失公平)、“权力”与“义务”对等(农民不缴保险费是不尽义务)的原则。按照我国宪法和社会政治经济进展的要求,社会必须为农村人口提供保险待遇,而在社会和政府又没有现实、充裕资金的情形下,探究合理、可行的筹资渠道成为能否在农村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不可能采取由政府统包的方法,但也必须纠正社会中存在的“为农村社会保险筹集资金是农民自己的情况,应该让农民自己出钞票。”的观点。全国人民必须认识到: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险不仅仅是农民本身的情况,而是全国人民的共同事务。缘故有五:其一,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在进行国民经济体系的布局中,将农业定位为“提供原材料和供应廉价劳动力”的部门。为了尽快形成国民经济进展所需的重工业体系,大量的农产品以极低的价格出口,换回工业所需的机器设备、能源和难以自给的原材料。从国家对外贸易统计资料能够看出:自1953年至1972年的20年中,除1961-1964年为严峻自然灾难外,农产品出口占全部出口总额的比例均保持在30%以上;加上以棉、麻、蚕丝、毛为原材料的轻工产品出口额,即占全部出口总额的70%以上。而进口商品中农业生产用物资占全部进口总额的比例只有两年在10%以上(1968-1969年),18年均保持在10%以下④。农业制造的价值为我国工业化和国家资本的积存作出了庞大奉献。必须承认:对国有资产,农村居民与非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