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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律本科专业论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律本科专业论文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姓名:闫俊威学号:031120188指导老师:胡培雨定稿时刻:2005.3.16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名目................................第2页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第3页拓宽要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畴..................第4页明确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第5页注释................................第7页内容摘要: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截了当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畴、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爱护做出具体规定。围绕配偶权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畴,要紧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受到离婚过错损害的家庭成员可成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权主体;二、是侵害配偶权的第三者也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对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作出划分是必要的,离婚本身应成为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要紧有:婚外性行为、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侵害配偶生育权、不承担家庭义务等侵权行为。从配偶权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一是双方结婚时刻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奉献;二是侵权人的侵权缘故、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三、是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离婚后对受害人一辈子活的阻碍;四、是当地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配偶权在我国是一项有争议的权益,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终的定论,然而随着《婚姻法》和《讲明(一)》的出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离婚案件中基于配偶权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由此笔者认为,配偶权这种因男女合法结婚而形成的客观权益,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有着必定的内在联系,要完善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必须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一)、配偶权概念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概念,在他们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关心的权益(1)。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益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2)。也有人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3)”。目前,国内外对配偶权的概念尽管没有形成共识,然而,对配偶权法律属性的认识是差不多相同的。第一,配偶权的主体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双方,范畴有限同时双方平等享有;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基于夫妻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继承权以及离婚自由权;再次,配偶权作为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结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讲明的规定,能够给离婚精神损害下个定义,即离婚精神损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而受到的非财产上损害。那个地点,非财产上损害,指不表现为财产上损毁的精神痛楚和肉体痛楚,也确实是通常所讲的“精神损害”(4)。这种非财产上损害事实上质确实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严峻的精神痛楚和肉体痛楚。由此,笔者认为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具有紧密关系,具体表现为:其一,法律上明确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两者目的相同。我国《婚姻法》确认了配偶、血亲、姻亲为亲属的三大种类,但对三种亲属关系权益、义务的规定却是零散和不完整的。配偶关系作为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配偶权理所因此的成为婚姻家庭关系中各种权益得以产生的源权益,并反映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权益,爱护配偶权确实是爱护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目的确实是通过对配偶权的爱护,更好地发挥《婚姻法》爱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固的作用。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抚慰和惩处三种功能(5),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对婚姻关系中弱者一方进行补偿和抚慰,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过错方的惩处表达出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爱护以配偶权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能够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