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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中个人信用风险的管理建立高效完善的现代化汽车流通体系已经成为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是汽车营销流通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2003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汽车生产国际第三大汽车消费市场,当年汽车产量突破500万辆。2004年,我国全社会民用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400万辆。预计到2010年,我国汽车产量将超过1000万辆,而家庭轿车的保有量将会增加到5000万辆左右。2004年6月1日颁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促进市场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是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我国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自1998年开展以来,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私人金融业务最主要的贷款品种之一。截至2004年6月,我国银行业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已超过1833亿元人民币,其中,截至2004年底,农业银行汽车贷款余额为422亿元,占总规模的23.4%;中国银行的汽车贷款余额为408亿元,占22.6%。随着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其信贷风险也逐步显现,并且成为各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资产的主要来源。2004年上半年,各地区的汽车消费贷款的出现大量逾期还贷,贷款风险呈井喷状爆发,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当时银行部门估计汽车消费贷款的坏账最高将会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坏账率为55.5%。本文分析汽车消费贷款风险产生的根源和机制,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手段与对策,主要讨论如何通过汽车贷款业务管理的制度化建设降低汽车消费贷款的违约率,提高汽车贷款业务资产质量。一、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现状1.1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定义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个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试点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汽车贷款业务都是国有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该业务的基本经营模式一直是由银行发放贷款,由保险公司为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出具履约保险提供贷款偿还保证,购车人一次性向保险公司缴纳履约保费和贷款保证期限内车辆的全部保险费用。这种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展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经营模式多年来一直成为银行主要的经营手段。1999年2月人民银行制订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各类消费信贷业务。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这次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指出商业银行对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投入要高于1998年的投入比例。为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利率方面,在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按照贷款品种、方式、期限等不同,为客户提供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等多种选择方式。贷款期限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档次。还款方式方面,可以提供分期还款和到期一次还款等多种选择。这一积极金融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推动国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步伐。2004年6月1日颁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提出了鼓励汽车消费,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推动汽车消费。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2003年10月3日,银监会公布和施行的《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我国汽车信贷市场向有序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相应政策的不断完善,汽车厂商、银行、汽车金融机构、经销商和消费者会在汽车信贷市场上各司其职,形成默契合作的服务链,各自实现各自的价值和利益。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更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情况,强调贷款风险和贷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则,既有利于促进汽车贷款业务扩大发展,又有利于有效防范汽车贷款风险。在贷款人、借款人范围,车贷首付的比例与年限等关键问题上,都与1998年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有很大变化。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个人借款人的资质进行细分,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