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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补充定额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造定[1998]5号各区(县)建委、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建设、施工单位:为了完善建设工程概算定额项目,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正确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概算编制质量,现对编制概算定额补充项目作如下规定:一、补充项目的范围:(一)允许补充的项目:一九九六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2.需补充的项目中相应的专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材料预算价格。3.北京市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缺项机械台班费。(二)不允许补充的项目:1.概算定额中“其它直接费”、“现场管理费”项目中的内容。2.凡有明确规定允许换算或规定为不完全价格的不得作为补充项目。二、编制补充项目的依据:(一)编制补充项目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应与概算定额规定的一致。(二)凡允许补充项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用量,应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三)材料单价应以概算定额的材料选价为依据,缺项材料价格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四)人工工资按建筑、安装、市政相应定额的工日单价补充。(五)缺项机械台班单价应按附表四、附表五内容及有关规定编制。三、编制补充项目的程序:(一)定额项目、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审核。(二)在一个单项工程事,单一项目的工程造价在二万元以上者,补充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审批,二万元以下者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三)机械台班单价由施工单位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窬管理处审批。四、补充定额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后,经审批与概算定额一并执行。五、对于概算定额中缺项者,在招投标时可按暂估单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应及时进行项目补充。对于应作补充定额而未做者,工程不予结算。六、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1998年3月16日抄送: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计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