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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规定我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规定我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什么样的规定失业保险金是针对下岗职工的一种保险,当然想要最终拿到失业保险金,还得先看下劳动者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而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对劳动者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关系到劳动者最终能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我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什么样的规定。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通过小编的详细介绍,相信各位劳动者应该知道,失业保险金能领取多少与交费的年限有关系。我国相关法规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分为了三个档次,分别对应的是12、18、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是怎么规定的退役军人的劳动保险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和谐与人们生活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对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作出了专门的规定。那么,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是怎么规定的?本文整理了相关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法规标题】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等【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3-7-30【失效时间】【全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13年7月30日必备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办理部门: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领取对象: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