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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完整word)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完整word)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以下统称为村庄),组织编制规划,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基层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含农场、林场和独立工矿区居民点)。第五条村庄规划一般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应一并编制所辖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经济条件有限的地方必须包含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行政村与基层村重叠的直接编制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第六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云南省村庄建设与整治技术导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标准规范.同时,要以上层次和同级法定相关规划为依据。第七条村庄规划必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成果中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对于农民关心的项目,规划要力争做到让农民看得懂,以便广泛征求意见。村庄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须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由县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并协助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基础资料汇编。第九条编制村庄规划,须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批准实施。第二章行政村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第十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中心村、基层村等各类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第十一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镇域、县域经济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行政村的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行政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预测行政村及所辖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结构变化,确定规划期内有可能并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量。根据村庄产业发展趋势及其所处周边环境,预测剩余劳动力数量及其主要流向。行政村总体规划布局,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行行政村的总体规划布局。主要包括生产力布局规划和空间调控规划,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以及已建区;进行行政村功能组织,划定生产区、生活区,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确定村庄整治类型,包括原址建设与整治、并入扩建、移民新建、规模限制、撤消搬迁等;确定村庄的空间位置、层次、规模等;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和主要用地指标.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建标[1993]7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行政村级各项设施的内容、标准、规模、位置。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活动场所、商店等主要公共建筑;合理安排防灾、消防等设施。景观风貌建设规划.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或国道、省道两侧的村庄,规划应当提出明确的控制建设地段以及景观风貌、建筑风格等要求。提出生态建设与环境建设目标以及原则性要求.确定行政村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其规划方案,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此项内容须附重点建设项目组成及投资估算(概算)一览表。确定实施规划须采取的政策措施。规划要保证各项建设在技术、经济两个方面切实可行,因此,要明确实施的措施和手段.第十二条行政村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以及已建区.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的建设目标和规划布局。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建设规划。第十三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第十四条行政村总体规划应该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五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行政村总体规划文本格式根据规划内容确定;行政村总体规划的基本图纸应包括:1.行政村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