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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教育立法的历史沿革(完整word版)教育立法的历史沿革(完整word版)教育立法的历史沿革教育立法的历史沿革教育立法的历史沿革19世纪初:现代教育立法制度的产生现代教育立法制度产生于西方近代市民社会(注1)的形成,其在19世纪初就已存在并得到了发展。当时的教育立法以学校为中心,其主要着眼点是在于国家权力对学生家长及私立学校教学自由(educationalfreedom)的保障,以及基于对学校制度实行所谓“行政监督"为中心的理念而产生的“私教育法”.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例子是制定于1858年及1862年的英国《教育规程》(EducationalCodeof1858,1862),1789年的美国各洲教育法(GeneralStateSchoolLaw1789)以及1848年的法国宪法。(注1):市民社会即指的是推翻贵族统治、创立由普通市民通过议会选举而产生的民主政府。其发端于法国大革命,现在欧美一些民主国家大多形成了成熟的市民社会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教育立法广泛开展的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开展教育立法的时期。为了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教育立法备受重视,大量与教育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被制定出来。其代表性法规是英国制定于1870年的《初等教育法》(ElementaryEducationActof1870)、1902年和1918年的《教育法》(EducationActof1902.1918),以及美国的弗吉尼亚《公教育法》(PublicCommonSchoolActof1870)等.上述有关教育法律的出台,不仅丰富了作为现代教育法的法理内容,而且也从某一层面促进了这一时期教育活动的普及和发展。二战结束后:现代教育立法普遍推行和迅速发展的阶段二战结束以后:教育立法进入了普遍推行和迅速发展的阶段,为了使教育更积极主动地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教育立法开始深入到教育的各个领域,许多国家不仅从宪法的角度对教育的功能、制度、性质、形式,以及国家对教育的责任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还力图通过制定教育单行法(注2)来对宪法的有关教育条款进行补充及使其更具体化。比如日、美、俄等国都制定了教育基本法及与此相配套的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教师教育法等,从而形成了一个互相衔接、严密完整的教育法体系.(注2):单行法是关于为某一项教育内容而专门制定的独立成文法。如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最初的法律大多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它又称习惯法。所谓习惯法又指统治阶级对有利于本阶级统治的习惯、风俗利用国家的权力加以确认,并赋予法律效力。成文法也逐渐由此而产生。现代意义的成文法则指国家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以条文或文件的形式出现,并公布施行的法律规章。注:目前在世界上同时存在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所谓法系,并不是指某一国家的法律体系.它具体指的是某种法律传统。根据美国法学家威格摩尔的划分,世界上大致有16个法系之多。比如古埃及法系、古希伯来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等等。但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法系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它是在英国传统的基础之上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其又以英国、美国和英国殖民地区为代表。大陆法系系由古罗马法系、特别是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属于这一法系的主要有欧亚大陆各国,以及曾是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系以以前发生的案例作为后续判决的主要依据,又称判例法;而后者则以成文法为主要依据.一、英美教育法学的发展与现状英美教育法学的特点:①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两大部分②《教育法》被视作为是教育行政中有关公法的一部分③(美国)判例法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亦是美国教育法的主要表现形式④在美国较具代表性的教育法著作是《学校法—教师手册》,由诺尔特(Nlot,M.C)和林恩(Linn,J.P)合著.该书主要论述了美国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教师的聘任、雇佣及其权利,以及教师的职务和法律责任等。该书的特点之一,是主要在判例基础上建立起的学校法学理论体系,其并为当代美国教育法研究注重理论、法律、判例三者并重的特征打下了基础。在美国,习惯把教育法称为学校法也即是这个国家的一个特点二、徳日教育法学的发展与现状(德国教育法学)特点:教育行政看作为是国家行政的組成部分,教育法是作为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①二战之前的威玛时期:教育法是基于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对学校进行监督,并为推行教育行政而制定的法第1次大战后的1919年,在威玛了召开了德国国民议会并制定了宪法,这以后的时期也称为威玛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对教育法学理论的研究并沒有显示出实质性的进展,它只是在传统的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基于特別权力关系论的支配,并在对父母、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