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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会章程学院学生会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志学院学生会是明志书院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它在明志书院党总支领导下,在明志书院团总支和潍坊学院学生会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在院领导、老师与全院学生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它的工作宗旨是,实现并完善所联系全体会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据《潍坊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会的主要内容是:1.团结带领明志书院全体学生,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迅速地贯彻落实上级党团组织的号召、决定、指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成为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2.倡导和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围绕校、院中心工作,或根据组织安排,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学习宣传、文体竞技、能力建设、德育和校园文明建设等适合青年特点且有益身心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活动;3.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在上级组织和广大学生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同时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4.积极开展与其它校、院学生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共同进步;5.组织或督促全体会员学习、宣传、维护本《章程》,并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二章本会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凡承认本《章程》的明志书院在籍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专业、年级,均可自动成为明志书院学生会成员。第四条本会成员的权利是:1.享受本《章程》规定的权力;2.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3.有权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表现进行监督和批评。批评无效时,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处理建议;4.受到不公平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5.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第五条本会成员的义务是: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章程》;2.积极参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推选;3.支持本会的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荣誉;4.学生会干部还必须做到入会为公,作风民主,品学兼优,热心为同学服务。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此原则指导下,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和它的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简称“学生会主席团”或“主席团”)。第七条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本会全体成员。全体成员行使权力的最高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中包括换届选举。学生代表大会的比例原则上根据当年学生队伍的总规模确定。换届选举前,上届学生会主席团要写出任期内的工作总结,同时负有协助上级组织推选下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的责任。新一届学生会的产生步骤为:先经过有关程序,竞选推出后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并初步进行内部分工,然后在团总支指导下进行其他职位竞选。具体的学生会换届选举办法以及筹备学生会的组织程序、提案征集与表决规则等另行制定。第八条本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班级为单位按比例由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本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1、修改本章程及本会的各项重要规章制度;2、听取并审查上一届学生会主席的工作总结;3、听取并审查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候任)的工作报告;4、选举并通过新一届学生委员会;5、接受学生代表提交的议案,转达学生对本院工作的建议;6、讨论和决定应该由本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九条本院学代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是:1、提案权与监督权;2、质询权与表决权;3、选举权与被选举权;4、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推荐干部;5、参加大会,听取和审查学生会主席工作总结、报告等。第十条本院学生会由本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其所属若干工作部组成。其中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常设代表机构,承担本会《章程》规定的一切日常工作,并对学生代表大会和它的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学生会各工作部是学生会的职能部门,受主席团直接领导。第十一条本会主席团由正副主席及秘书长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副主席5人,纪检委主任1人。学生会主席团实行内部分工负责制,其中学生会主席代表并领导学生会,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协助主席做好工作。第十二条学生会下设秘书处、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寓管理委员会、社团联合会、膳食监督委员会、自律部、学习部、卫生部、体育部、文艺部、组织部、男生部、勤工俭学部、创新创业部、外联部、传媒中心。各委、部、中心由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干事组成,其中设主任(部长)1人,副主任(副部长)1-3人,干事根据各部工作实际情况而定。各部实行主任(部长)负责制,并向学生会主席和分管副主席报告工作。第十三条本会各部的基本职能是:秘书处1.协助主席团和各部等筹备规模较大的会议安排会议场地及各种必需材料,通知开会人员并组织签到,分发会议材料,负责各项会议记录。2.拟定学生会日常材料(学生会文件、制度、会议内容、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