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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物权立法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关键词:担保物权/物权性/债权性/技术性内容提要: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就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存在很大分歧,其根源就在于学者对于物权的1些基本观念和范畴的认识存在分歧。从我国物权法研究的现状来看,担保物权的理论化之路不合时宜,而备受忽视的制度技术化之路有助于解决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担保物权所面临的困境。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就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存在很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担保物权制度应该纳入债权体系之中,从担保物权的债权属性来看,因债的保全而生的担保物权制度不应该由《物权法》来调整;相反,有的学者认为,从担保物权的物权根本属性来看,将担保物权制度纳入《物权法》体系之中才是比较符合物权逻辑结构的做法。上述分歧本来可以有助于人们加深对于担保物权的认识,从而推动我国物权法的科学制定,遗憾的是这种分歧却成为物权法制定的1大障碍,人们对于如何走出这1困境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激情。正确认识这种分歧产生的根源并探索可供选择的化解之路将有助于我们走出这1困境。1、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认识物权概念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解释以罗马法为主要代表的传统法律时创立的大陆法系独有的法律概念,以用来区别于债权概念。随着17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德国法学家接受了区别于债权概念的物权概念;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1次将物权作为独立的财产类型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章,便是这1观念的直接反映;随后的《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大陆法系法典继承了这1传统。但是,物权概念除了在奥地利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其仍然是1个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抽象概念,各国的民法典对于物权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从而使得物权概念主要成为学理概念。虽然法学家对于物权概念至今尚未达成1致的认识,但是法学界普遍认为物权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的特点:从权利人自身的角度来看,物权人(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所有物具有直接支配效力,在法律的限度之内具有自由的处分所有物的特权;从权利相对人的角度来看,所有权使得所有人具有对抗非所有人非法侵犯的合法效力,除法律对于所有人的处分权加以明确限制外,任何人不得干预所有人对于其物的处分权力。物权之所以取得如此高的法律地位,就在于它在财产体系中的历史意义。对于物的追求是人类迈向文明的重要动力,而物权法律制度为此提供了制度性秩序保障,使得社会对于财产的追求沿着有序的状态前进,从而避免人类竞争无序而容易诱发的社会“丛林法则”。担保物权制度是由抵押、质押、保证等各项债权保证制度构成的1个独立制度体系,其根本特点在于担保制度突破债权人债权清偿的平等性,附有担保手段的债权人就特定财产相对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突破债权平等性传统的根源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从而使得债务人更加容易满足融资的需要。可以说,担保物权制度区别于传统债权实现手段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其能够更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保障和债务人资金需要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使得双方的利益获得法律的强有力保障。从担保物权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轨迹来看,虽然担保物权是与债权制度紧密相关的1项私法制度,但担保物权的物权性特点却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在担保物权中,权利人既可以支配提供担保的物,也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其次,担保物具有排他性。担保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可以排除来自任何人的干涉,有效对抗第3人。有些学者正是基于以上认识,认为担保物权属于物权,应归于物权法调整范围。2、担保物权的债权性认识债权制度作为民法的另外1项重要制度,主要涉及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等性权利义务关系,该制度的宗旨是合理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债权法律关系包含两个重要方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和所有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主要处理的是债权人为了取得债务履行的保障,法律1般应该赋予债权人哪些权利,以及为了使得债务人及时有效地履行法律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法律1般应该对债务人设置哪些法律义务,才能使得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得到圆满的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侧重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只有在债权人获得债权可以得到有效履行的信心保障之后,债务人融资的紧迫需要才有可能得到满足。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某1债务人多重负债所面对的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虽然未能在债权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但是面对债务人特定的有限债权的财产保障,每1债权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债权利益将成为潜在的竞争对手,特别是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要求,除非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债权担保手段的支撑,否则,债务人有限的剩余财产将成为所有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唯1基础。但是,债权的平等性只是在1定限度内保证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于债务人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