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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解读请将您的手机调为振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及管理制度、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宣传和学习,是加大实施监督力度,唤起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对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认识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各级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的必备过程。通过对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可以从根本上为工作开展、防范事故打下基础。对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法规是什么?规范是什么?标准是什么?制度是什么?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原因《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6月29日公布,11月1日施行,于2014年8月31日修改,12月1日施行。截止今日新《安全生产法》已实施三年。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法大概历时两年多时间,由原97条修改为114条,增加了17条,其中修改了70多个条款。从结构、内容来看,吸收了国际上的一些成熟安全生产监管经验,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本次修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一、在立法定位方面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做了一个创新,就是把“安全生产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由此说明以前的《安全生产法》是个管理法或监管法,现在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实现了立法定位的改变。这是《安全生产法》的第一个特点。《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很多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使用方面相衔接的规定,比如它规定了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使《安全生产法》的统一性和统筹性更加明显。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其调整机制和方法仍采用以行政法律机制的调整方法,总体上来看仍然属于行政法。由于安全生产法具有社会公益性,并且在法条里规定了劳动合同、工会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又可以把它纳入社会法的范畴。二、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安全生产法》修改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强调各方面的共同参与,这是《安全生产法》第二个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建立了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譬如说第三条规定,它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消除了以前过分地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第二个方面,《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协会、行业组织、工会的作用。譬如说12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特别是强调章程的作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这个信息培训服务是新规定的。第13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章程”、“自律”、“执业准则”,这些措词,创新了安全生产主体架构的设计,在精简行政许可形势之下,为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明了方向。说明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在法制的轨道下进行,还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框架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02版七章97条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在管理中的应用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新法主要有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