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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作者:叶县人民法院岳中华??发布时间:2005-12-0808:58:29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各界用电量逐年增加,在该院电力运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呈增多的趋势。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民事诉讼中人身侵权案件,是由人身权法予以调整的。审理该种类型案件在实体上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电力法》、《合同法》、国务院“电力、电网三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司法解释等。在某些案件中,还可能涉及一些部门规章,其中《电力法》、《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法官审理该类型案件和判案的主要依据。下面根据审判该类案件过程中的实务,浅谈一下我个人对审理触电案件几个方面的认识。一、确定正确的事故责任主体。在审理触电案件中,首先要在程序上确定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主体。侵权责任主体在民事法律上有多种划分之法,具体到触电案件,应是从事电力运行企业的人,包括使用、支配、控制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和用电设备,并利用其谋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供电设施、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10月8日发布了《供电营业规则》,其中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作为部门规章,仅从该条规定上与普通法律《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可以得到使用和执行。可以说,供电设施在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就是产权人进行侵权行为使用的工具,工具不能自行侵权,要通过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来实行。从以上分析,触电案件的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就是供电设施产权归属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二、根据供电设施产权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及举证责任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触电案件分为三大类。第一种类型,过错责任原则触电侵权案件,通俗讲是按过错责任大、小,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或分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意义上的“非高压”是指1千伏以下的电压等级。发生这种触电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的规定,分责处理。这种案件涉及供电企业的较少。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将会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种类型,无过错责任原则触电侵权案件。包括电压等级在1千伏或1千伏以上的触电案件,也就是我们讲的高压电击伤案件。《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对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不以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为前提,侵权人承担的是无过错也要担责任。产权人与受害人权利、义务并不一致。但法律为显现公平,设定了后一部分条文,就是法条后半部“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实际上也间接指明应由作业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可作为其免责条件。为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何为“故意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四种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用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触电事故;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若供电设施产权人举不出这四种故意情形的证据,将承担举证倒置不能的败诉责任。在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是由供电设施产权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但并不能一概理解成触电事故一但发生,应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在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即应向人民法院就其损伤与供电设施产权人之间是否存在有因果关系及其伤情花费等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行使解释权,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否则,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种类型,供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