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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视野下对速裁机制的再思考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更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而效率之所以被提到与公正同等的高度,取决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现代社会,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迅猛发展,特别是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诉讼“门槛”的降低使作为矛盾集散地的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形势更趋严峻。如何在公正效率兼顾的前提下更加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司法需求,成为人民法院应当思考的首要问题。速裁这一特殊审判形式,因其特有的司法诉讼价值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认可和接受。但作为一种新型审判形式,速裁机制改革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现结合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提出一些初浅的见解和观点,以期对速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一、瓶颈——速裁机制改革的难点任何时期,司法资源及其获取手段都是极为有限的。如果将这些资源和手段用以满足某一价值,则对另一价值的保障程度可能受到削弱。公正与效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双重价值目标,决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相互取代。速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如何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实现法运行于社会的理想状态,使速裁机制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审判压力方面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优势,就成为我们必须解答的现实问题。当前,制约速裁机制深入发展的难点主要有:(一)立法的滞后及缺失速裁机制是我国司法领域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种审判制度,法律上对速裁并没有严格的定义。一般来说,速裁是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审判压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审理方式,根据这种审理方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当事人要求尽快解决纠纷的案件,或者法律关系不复杂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尽快解决纠纷的案件,由法院内部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通过简化诉讼程序,迅速做出裁判。然而要进一步挖掘速裁机制的生命力,更充分的发挥其服务司法审判的有效职能,立法上的肯定和规范至关重要。(二)群众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不高速裁的生命力在于其简化相关程序而实现的高效快速裁判,当前,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对速裁制度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他们普遍认为程序的简化运用不利于对其个人权益的充分保护,或会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有所减损,加之法律对此又无明确规定,部分当事人对速裁机制存在严重排斥心理,对速裁机制简便的审理方式、较短的审理期限流露出不信任心理,担心案件是否得到了慎重处理,这成为制约法院速裁机制进一步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三)速裁制度改革尚欠深入在当前法院系统所进行的速裁实践中,改革的目光多集中在对庭审程序的适度简化,对法律文书的简化,对传唤方式等庭前准备工作的简化等方面,始终没有超越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简易和普通程序的一般规定,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所看到的更多的是程序上的简化、便捷,而不是速裁能带给他们的时间、金钱等方面的实质诉讼效益。也就是说,速裁所特有的诉讼价值还没有得到老百姓真正地理解和接受。因此,要真正发挥速裁的作用,体现速裁制度的优越性,必须对其进行深入性的改革,让当事人真正感觉到其特殊之处,使运用速裁裁判成为当事人的自愿甚至自觉选择。二、出路——完善速裁制度的建议(一)赋予速裁制度应有的法律地位目前我们正在实践着的速裁机制,其实质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的情况下,结合审判实际,对其进行的一种大胆改良或者是一种很大程度的替代。虽然部分法院成立了专门的速裁机构,比如速裁法庭或速裁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与制度,比如制定速裁规则、案件审限和移送制度等,进行了一定深度的尝试,但这些举措显然还是不够的,还不足以使速裁成为一种被群众广泛认可和接受的独立、高效运行的司法程序。速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是一种隶属派生关系,抑或是替代关系,我们希望速裁制度最终能被立法所采纳,成为一种独立的简易纠纷快速处置程序。(二)创设相关匹配制度一是简便快捷的送达制度。对原告同意且适宜采用速裁方式办理的案件,采用电话通知、上门送达或当事人地址确认方式送达等形式,立案后立即征求被告是否同意按速裁程序处理,告知被告举证责任及期限等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制度。法官直接上门送达的,还可以召集双方就地调解,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庭前调解程序前置制度。在送达时告知或听取被告方调解意愿和缩短审理期限的意见,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速裁机制。三是完善速裁审限制度。速裁庭或速裁组对受理的案件,不能调解结案的及时转入审理程序,审限以一个月为宜。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应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应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移转至其他审判庭或庭内其他审判人员。四是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速裁程序中,调解或快速审理解决纠纷是其首要目标,现行证据规则对举证、质证等均有较严格的期限规定,如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