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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的应用论文多元化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的应用论文摘要: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重视教师的主体地位,忽视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只是单向的理论灌输,教学成果不理想。多元化教学模式立足法学实践,提出全新的、启发式的、体验式的教学方式,注重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是案例教学法、发问式、讨论式教学法、系统归纳法、实践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一种结合,可以更好的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习热情、内化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显著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为培养真正的“法律人”奠定了基础。关键词:“圆桌”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就业难问题是这些年高校教育不得不面对的残酷现实,法学专业更是如此。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有选择的需要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外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优胜劣汰成为自然。而另一方面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模式又极大的削减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单向的理论灌输忽视了对学生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从传统课堂走出来的法学专业学生根本无法适应纷繁复杂,千头万绪的法律实务,甚至其竞争力远不如一些职业技术类院校学生。最终导致毕业即失业,大学生这些曾经的天之骄子而今却大打折扣,成为舆论所调侃的对象。因此高校教育也再次置于风口浪尖,我们需要反思如何突破现有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摆脱线性理论教育的桎梏,面向司法实践,培养理论型、应用型“双料”法学人才。一、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1.教学内容陈旧、狭窄基于法学专业本身的特点,使得既定的法律法规与实际生活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法学专业本身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从目前法学教学方式来看,我们大多是紧紧围绕法学教材和法律法规展开,而忽视了这种法律的滞后性和实践性,割断了教学和现实一脉相承的联系,使得课堂教学显得陈旧而狭窄,教学严重落后于司法实践。我们总是习惯于用陈旧的案例对应僵化的法条,忽视法律应植根于现实的精神,忽略了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最应倚重的,用法律思维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教学方式单一、落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更偏重于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的系统传授,教师主导整个教学活动,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双方角色固定,关系单一。逐渐地学生丧失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是被动的接受一些法律概念、特征、法律关系、价值,这种中国教育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只能练就学生死记硬背的能力和千篇一律的思维方式。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老师始终扮演权威的角色,僵化的、程序化的灌输法学理论知识,追求唯一的正确答案,没有平等和探讨,学生不会发问,不会思考,只会考试。长此以往,学生不但没有了学习的热情和兴趣,更不会在复杂的法学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当学生从课堂走向社会时,才会问题百出。二、建立多元化教学模式1.“圆桌”教学法所谓圆桌教学法,应该说其本身涵盖了案例分析教学法、发问式、讨论式教学法和系统归纳教学法。圆桌教学法灵感来源于英国的圆桌会议,圆桌没有主席位置,也没有随从位置,人人平等,各抒己见,意在强调平等交流和意见开放。而圆桌教学法首先即意味着转变教学地位,转化单一的教学方式,由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单向理论灌输法拆解为多元的教学模式。由过去的过于重视教师的主导作用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改变为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为学生提供案例,让学生主动进入角色,承担起代理人、律师、法官的职责,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老师则充当着导演的角色,负责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引导和点评,最后归纳知识点,构建知识体系。其中,案例分析教学法和发问式、讨论式教学法是相辅相成,一体化的。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总是首先对学生进行直接的法律规范及法学理论的讲解,或者辅之以案例分析,但由于未能转换教学观念,教师始终占据主体地位、无法调动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具有绝对权威,学生很少去质疑和发问,只是简单的记忆背诵和对一些陈旧案例的僵化、程序化分析,追求结论的唯一性、正确性,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当学生面对鲜活的案例时,往往无迹可寻,无法下手,造成了纸上谈兵的尴尬局面,根本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通过案例教学法和发问式、讨论式教学法的结合,我们在课程的开课之初,可以由学生自己或老师提供身边的真实案例或经典案例为引子,首先启发学生提出问题。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案例中,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然后带着问题去思考、讨论和研究,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其次从代理人、律师的身份出发为当事人提供最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通过小组讨论分析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境和优劣,为当事人分析法律关系,分析诉讼利益的得失,为当事人做最有力的辩护,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站在法官的角度,把控全局,综合分析案情、讨论案情,提炼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理论和法律逻辑去解决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