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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财税政策居民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个方面,居民收入差距是指居民因收入状况不同而导致收入上的高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居民收入差距总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国际上通用基尼系数来测量和判断一国贫富差距的状况。一般认为,基尼系数0.3~0.4表示相对合理,通常以0.4作为警戒线。我国基尼系数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在0.3以下,到90年代以后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4,2001~2007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9、0.454、0.458、0.465、0.47、0.46和0.48。按照国际通行的判断标准,我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的国家行列。2.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度扩大。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各行业间工资水平参差不齐,差距越来越大。按照《中国统计年鉴》(1996~2006)对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组,1995年收入最高的是航空运输业,收入最低的是农业,收入最高值和最低值的比值为3.87;2005年收入最高的是证券业,收入最低的是林业,收入最高值与最低值的比值为5.68。另外,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不仅如此,高收入行业员工一般还享有高福利,进一步拉大了与低收入行业员工的实际收入差距。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水平巨大。城乡居民收入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可以反映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基本状况。由表1看出,1997~2006年城乡人均收入差从3070.2元扩大到8172.41元,翻了两倍还要多;2006年我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到了3.28:1。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种补贴、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入以及农民尚需从纯收入中扣除三提五统和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5:1~6:1。4.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水平日益增大。我国地区差距的扩大,相当一部分表现在东部、中部、西部的地区间差距上,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2006年底,我国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达到20667.91元(全国最高),而最低的新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只有8871.27元,东部的城镇居民收入是西部的2.33倍,即由1978年的1.6倍扩大为2006年的2.33倍;2006年底,我国上海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138.65元(全国最高),而最低的贵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984.62元,东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对差距由1978年的2.1倍扩大为2006年的4.60倍,地区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二、从财税视角分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收入分配差距可以从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中去考察。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被称为第三次分配。1.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原因。在初次分配领域中,除了个人努力、资源、禀赋不同等合理因素造成的差距外,还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1)行业垄断经营、竞争条件不平等。平等竞争、限制垄断是保证收入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政府在限制垄断、鼓励平等竞争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一些地区、行业及单位利用行业垄断因素和不平等竞争条件来垄断市场,获取巨额利润,造成了与其他地区、行业及单位收入差距的悬殊,加大了行业间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2)非法收入的滋生。非法收入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收入分配范畴,但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制度尚不健全,存在走私贩私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暴利以及利用手中权力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巨额资金等行为,通过这些途径获得巨额收入的人虽不多,但所获得的收入额是巨大的。由此造就了一批高收入阶层,从而加大了社会上的两级分化。2.收入再分配中的原因。(1)我国现行税制不完善导致税收杠杆不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第一,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用以矫正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税种,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太高不利于刺激人们的工作积极性,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其次,课税模式不科学产生了不公平问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容易出现综合收入高但所得项目多的纳税人可能不纳税或少纳税,而综合所得低但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最后,不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