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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解读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二胎的增加产假60天,和一胎享受一样的产假,顺产158天,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女职工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领取产假津贴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增加的60天产假和生育津贴。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政策的问答:问:生育保险医疗费怎样结算?答:生育医疗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人员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手续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分娩、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不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定点门诊按月结算。问:转诊、异地生育手续如何办理?答:因难产、严重并发症或者合并症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长期在外地(派出机构)工作、探亲(夫妻两地分居)等参保人员,确需在异地生育的,应由用人单位出据证明、异地户口或房票证明及《一孩生育登记单》或《多孩生育登记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审批手续。问:异地及未经审批的生育医疗费怎样报销?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转诊及异地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垫付,凭出院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结算明细、住院病历复印件、《生育保险转诊审批表》、《异地生育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转诊医疗费,据实报销。异地生育医疗费低于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高于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的,按本市标准报销。未经批准的或在非定点医院分娩或住院流产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正常产报销1000元;剖宫产报销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4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报销600元;怀孕四个月而不满七个月流产的,报销800元;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报销1000元。未超过限额按实际发生额报销,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报销。参保人员未经批准的在非定点门诊做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问:生育保险支付的门诊产前检查项目有哪些?答:根据《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规定的妊娠期产前检查必检项目,生育保险所确定的支付项目为:1、九次产前检查;2、两次血常规化验;3、两次尿常规检查;4、一次血糖测定;5、一次三维彩超;6、一次二维彩超;7、一次心电图检查;8、一次血型检测;9、一次肝功化验;10、一次梅毒筛查;11、一次艾滋病检测;12、一次阴道分泌物检查;13、四次脐血流检查;14、四次胎心监护。生育保险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实行生育保险?答:生儿育女是妇女的神圣天职,但也是有风险的,如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失去正常收入来源;生育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生育期间不仅体力、心理和精神上承受负担和消耗,甚至有生命或肌体伤残危险等。这些风险,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手工业时代,是由个人和家庭承担并自行补偿的。到了工业化社会,大部分小生产者破产,成为雇佣劳动者,为了保证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保障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生育风险应当由社会承担和补偿。进入现代社会,过去一向被禁锢在家庭的广大妇女,纷纷走出家门,从事各种各样的社会生产和服务活动,这不仅有利于妇女自身解放事业,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职业妇女常常会遇到一个难题,即如何解决生儿育女与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之间的矛盾。实行生育保险,使职业女性在生育子女时,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证其正常的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并不会因此而导致失业,可以解除职业妇女的后顾之忧,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生儿育女,不仅是家庭的私事,也是社会的大事。社会存在和发展依赖两个方面的再生产。一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它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二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它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条件。人类自身繁衍虽然是两性结合的结果,但劳动力再生产的任务主要是由女性负担的。现代社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对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条件,不仅保障了母亲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不仅保障了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利,也保护了劳动力后备军的健康成长。随着妇女参与工业化生产人数的急剧增加,生育保险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普遍重视。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3号《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