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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一级法人体制,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管理。第三条我行的授信授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逐级授权;责权一致,差别授权;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四条授信授权包括对一般风险、高风险和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信业务为低风险业务: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须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息和手续费等);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为高风险业务: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总行审批的业务;2.我行信贷政策需从严管理的行业或授信类型;3.结构复杂或授信期限较长的授信产品;4.经总行认定需归入高风险业务的。(三)除上述之外的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四)低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范围由总行定期下发。(五)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第五条关联交易的授信授权对于符合银监会定义的关联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100%保证金授信以及全额关联方本身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除外),我行实行先审批授信、再进行额度领用的方式。具体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总行事业部、直属支行及符合一级机构要求管理的其他子公司。第二章授信授权形式第七条授权形式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第八条直接授权直接授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行将授信审批权限直接授予一级分支机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行其他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行信审会”)以集体审议方式代表总行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总行授信审批权限,根据授信金额、业务品种和风险大小等,总行信审会可设立相应层级的信审会。总行行长对总行信审会审议同意的授信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且可授权总行信审会主任委员在一定权限内行使一票否决权。我行将一级分支机构划分不同档次,并实施相应的差别授权,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起草直接授权书。具体参照《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转授权转授权是指一级分支机构在被授权范围内将授信审批权限转授予一级分支机构的职能部门、一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有权审批人及下辖分支机构相应级别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以集体审议方式代表机构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授信审批权限,分管风险行领导为信用审批委员会的召集人。被转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可设立相应层级信审会,以集体审议方式代表所在机构在受权范围内行使授信审批权限。被转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有权审批人及下辖分支机构相应级别有权审批人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授信审批权限。转授权须经一级分行行长办公会(或同级别)审议同意,并报总行授信审批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下发。转授权书由分行行长签名(签章)并加盖分行公章。第十条被转授权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对下辖机构和个人进行再转授权。第三章授信审批模式第十一条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第十二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根据授信业务的客户类别、信用评级、授信产品、授信金额、期限等不同的维度,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受权权限召开信用审批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总行行长、各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其相应层级信审会审议同意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总行信审会议事规则参见《xx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十三条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模式按照我行审查审批管理办法,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一级分支机构的分管风险行领导及其他有权审批人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个人授信审批权。第十四条我行所有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均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结合的审批模式。在有权审批人权限范围内,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采取风险经理初审、有权审批人复审即终审的双签审批模式,超过有权审批人个人权限的,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第十五条否决/暂缓项目的复议对经总行信审会审议且已经下发否决/暂缓批复的项目,如企业经营有显著改善或授信方案较原方案明显优化的,经营机构可按相关要求向原有权审批机构申请复议。原则上否决的项目自否决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允许申请复议,暂缓的项目三个月内不允许申请复议。总行否决/暂缓的项目,分行不得在权限内审批。复议程序与授信项目审议程序相同,复议项目经营主责任人上调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