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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银行网络银行异度支付业务网络商户收单协议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乙方客户提供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各自的优势,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在互联网支付业务领域开展多方位的业务合作共同签订本协议。根据乙方商户端支付结算业务的特殊性,经甲乙双方协商,如果乙方有商户并非乙方自身则增加经商户向乙方授权,同意乙方作为商户(以下均泛指同时作为商户的乙方以及其他在乙方平台开店的商户方)网上支付交易的转接方接入甲方的“xx银行异度支付网关”,实现甲方对商户所售商品或服务的网络支付业务收单,并由甲方负责商户交易资金的代收服务,达成如下协议:1.合作内容1.1.甲方通过异度支付平台为乙方提供客户购买商户产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与款项资金归集、清算服务。1.2.双方的业务合作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及非甲方客户通过PC端、移动端的支付业务收单合作,受理卡种包括但不限于xx银行与其他银行借记卡、信用卡。但具体相关业务开放的银行卡种类,在支付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下,须双方书面确定。1.3.开通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支付消费及相关的辅助交易类型。1.4.甲乙双方共同合作保证双方网站(含移动互联网)之间链接的安全、可靠。1.5.甲乙双方采用联机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对外提供7x24小时服务。2.甲方权利和义务2.1.为顺利开展业务合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业务合作所需的相关证照及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资金结算账户合法、有效性证明等文件,并有权予以核实。2.3.甲方有权为甲方业务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建立和实施监督、预防机制,并有权对乙方合法履行本行监督。2.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消费清算服务,负责网上交易资金的清算。2.5.甲方为乙方提供退货、交易差错等后续业务支持服务。2.6.甲方负责向乙方和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账务查询服务。2.7.甲方为乙方分配相应商户编号。2.8.甲方所接到的客户对乙方的投诉或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对甲方的投诉,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接受并妥善处理。甲方对由此产生的客户损失不承担责任。2.9.乙方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行为恶意及过错程度可以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于采取上述措施的当日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做出解释或整改,乙方拒绝或怠于执行的,甲方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可终止本协议,并对因终止本协议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追偿因这些情形所导致的甲方所有经济损失。2.9.1.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2.9.2.与不良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2.9.3.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2.9.4.因银行卡欺诈,商户或商户相关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并由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暂停业务的;2.9.5.已被其他结算、发卡机构认定为“高风险商户”;2.9.6.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2.9.7.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操作,在合理期限内拒不纠正的;2.9.8.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对甲方的投诉,在甲方协助客户联系乙方后,乙方未妥善处理,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2.9.9.无故拒绝受理已开通互联网支付业务的xx银行卡及他行卡;2.9.10.其他因风险原因应被立即终止交易的;2.9.11.因乙方丧失或被暂停其拥有的与其履行本协议有关之经营许可、资质或资格等。2.9.12.故意诋毁甲方声誉的;2.9.13.销售或提供国家法律禁止的商品、服务等的;2.9.14.其它有损甲方权益的情形。2.10.如甲方因受到乙方客户或与乙方连接之网上商户或其他组织、机构影响成为被告或第三人,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但是,如乙方经司法判定为无责任,则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损失。2.11.甲方负责其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日常运作、维护及其客户管理工作。2.12.甲方保证在受理客户电子付款指令的当日向乙方实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付款交易信息反馈,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处理状态、支付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等,该等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之用,最终以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文件为准。2.13.甲方应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乙方在受理甲方支付业务中的疑问,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2.14.交易查询及追索:协议终止后12个月内,甲乙双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