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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公司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规范作业现场安全行为,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特点和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x〕93号)。(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四)《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五)《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六)《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八)《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九)《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十)《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十一)《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区域内的各类施工、检修等作业。第四条作业许可证由各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安全环保部监督、考核。第二章作业许可证分类第五条作业许可证分为《动火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许可证》、《吊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断路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作业许可证》。第三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填写要求(一)各类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应填写真实、齐全,附图不得随意涂改。(二)重大项目及危险工程项目的作业许可证办理,应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组织落实安全实施,作业单位领导要亲自参加研究审核。第七条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照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动土、吊装、高处、断路、检修、临时用电、危险化学品等作业安全具体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作业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一)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1.各类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要清楚整洁,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以批准日期为准。因作业许可证破损、变动作业内容或作业时间,则要重新办理。2.使用过期、涂改、不对号以及未经审批的作业许可证,除立即停止工作外,还要对作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3.各级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要亲临作业现场,了解情况、确认和核实各项分析数据后,进行审批或签字,保证安全措施的可靠性。4.作业许可证上的项目名称、内容、工作日期、安全措施、审批程序等要求准确无误。各种作业许可证严禁混用、乱用。5.要准确无误的实施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而改变安全措施时,必须重新办理。6.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手续,必须在作业前办好,并将使用栏随身携带。7.各类作业许可证审批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按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要求进行工作。8.遇节假日、夜间各类作业许可证由各单位当日生产值班负责人审批。(二)票证的管理1.各种作业票证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建立票证档案(台帐),票证的保管时间为一年。2.各种作业票证均为两联。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应将票证的使用栏交回作业负责部门管理,票证的保存栏交各单位安全环保科,不得撕毁。第九条检查考核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应对作业票证的办理、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环保部监督考核。第四章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第十条动火作业的定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一)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化工厂区管廊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