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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8--PAGE\*MERGEFORMAT1-银行投行同业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投行”发展战略,提升我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市场凝聚力与影响力,规范投行同业合作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及同业业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行同业合作,是指我行与投行同业合作机构在信息共享、项目推荐、资金投资、资产交易、研究分析等投行业务相关领域,发挥各自优势开展业务协作,共同服务客户、拓展项目与资产来源,同时提升自身综合化金融服务能力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行同业是指与我行在投行业务领域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公司(包含养老保险公司与养老金管理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各类投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其他可与我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合作的金融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第四条投行同业合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管理原则分类管理原则。对投行同业合作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具体业务性质不同,分别按照行内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所明确的准入标准、操作流程和管理措施执行。系统管理原则。构建投行同业合作数据库,对投行同业合作准入名单、业务合作开展情况、合作业务存续期情况等实现系统化、精确化管理。系统内优先原则。在统一的准入标准以及业务条件前提下,优先选择x集团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附属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促进发展原则。通过规范业务管理,推动投行同业合作发展,鼓励业务创新,提升我行投行业务市场凝聚力和综合效益。择优合作原则。应根据各类投行同业特点灵活选择一种或多种投行同业合作业务开展合作。在具体流程上,既可开展全流程业务运作也可通过与行内外相关机构部门分工合作实施。第五条投行同业合作若涉及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同业专营业务的,具体业务开展的准入管理、授权管理、限额管理、信用风险审查审批、投资与投后管理等环节的行内分工及业务管理要求应遵守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和同业专营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同时适用于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投行同业合作的组织管理应按照当前“前中后台分离、部门有效协作”的基本原则制定。充分发挥各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作用,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第八条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全行投行同业合作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全行投行同业合作营销计划制定,投行同业合作业务营销组织推动、投行同业合作产品创新、各分行投行同业合作考核管理等;并负责总行直接管理的投行同业的营销、业务受理、合作协议签署、业务开展、业务统计、合作机构评价等全流程管理工作。第九条机构金融业务部门承担全行同业业务的牵头管理职能。负责统筹同业业务发展规划和营销组织推动;合作机构准入、评级与授信;负责就同业业务与监管部门进行对口衔接与协调沟通。第十条各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投行同业合作的营销、合作协议签署、合作业务受理与开展、业务统计与报送等全流程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投行同业合作的信用风险管理。负责合作机构的限额管理、作业监督、存续期信用风险监控等工作。第十二条授信审批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投行同业合作相关事项的审查审批工作。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投行同业合作涉及的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第十四条私人银行部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投行同业合作涉及的理财投资和代理销售等工作。第十五条金融市场部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投行同业合作涉及的债务类产品直接投资。第十六条个人金融业务部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权限内投行同业合作涉及的向个人客户、法人客户的代理销售工作。第十七条x安盛、x瑞信(含x瑞投)、x租赁、x国际等集团附属机构积极从自身业务开展与客户需求出发,与总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行同业合作。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八条投行同业合作应采取分类管理、动态创新、有效规划的原则,紧跟市场发展变化,定期开展投行同业合作领域的研究分析、归纳总结、营销推广和转型升级,以始终保持投行同业合作的发展活力。第十九条按照业务性质和资金来源不同,当前投行同业合作主要可分为投行代理同业项目投资业务、投行代理同业资产投资业务、投行同业项目直投业务、投行同业资产直投业务、代理同业投资理财业务和非投资类投行同业合作业务六类,具体分类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调整。投行代理同业项目投资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投行顾问,向投资管理部门推荐以理财资金或代销资金投资于投行同业向我行推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