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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镇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授信业务决策行为,提高授信业务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二条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委会)是本行授信业务决策机构,负责本行授信业务的审查与审批。第三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议准备与组织,贷款审查委员会决议落实与督办,日常工作联系与反馈等。贷委会主要职责第四条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审批授信业务,促进本行信贷业务持续、稳健、有效发展。(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的专题汇报,对重大疑难的授信业务进行专题讨论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意见。(三)研究汇总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政策的有关建议和方案。贷委会委员组成第六条贷款审查委员会由本行行长、副行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其他业务骨干或外聘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五名。第六条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由本行行长任免或聘任,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行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第七条当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应事先进行授权安排,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第八条贷款审查委员会除正式委员外,设置相应数量的备案委员。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时,由备案委员履行委员职责。第九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为一年。任职期间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时,及时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和补充。贷委会主任第十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负责组织对属于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批范围内的信贷业务进行认真分析和审议,保证会议的优质高效运行,并确保会议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第十一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不能在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对审查的信贷业务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但对参会委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需详细了解业务背景以及相关情况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向参会委员进行情况介绍和说明,以确保审批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外聘专家第十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在审议有关重大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涉及重大法律风险等信贷业务时,可聘请专业领域的行内外专家列席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外聘专家主要负责对审议的信贷业务所涉及的行业或者领域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和研判,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对涉及的重大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提示,并提出客观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外聘专家在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上,有权向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或业务汇报人了解和咨询相关问题并发表专家意见,但对信贷业务的决策无投票表决权。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贷款审查委员会外聘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专家资料库;根据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提出外聘专家的建议,在报经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和行长同意后负责聘请工作;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等。业务汇报人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业务,由信贷业务部主办客户经理或负责人担任业务汇报人。第十七条业务汇报人根据会议安排,向参会委员和外聘专家介绍相关业务背景和情况,回答参会委员和专家的提问与质询等。业务汇报人应保证汇报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第十八条业务汇报人不得干预、诱导和影响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的意见。贷委会会议组织和准备第十九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分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贷款审查委员会正式会议原则上每周三召开,临时会议则可根据所需审批的信贷业务或应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提议,报经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采取实体会议方式进行。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须紧急审批的信贷业务,贷款审查委员会可以不召集实体会议,而将报审业务资料分送各委员,由委员提出审批意见,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汇总的形式进行信贷业务审批(简称“跑签”)。第二十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对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在风险管理部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会议资料。会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调查报告及附件、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贷委会委员投票单等。正式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和外聘专家,并同时将会议资料送达;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和外聘专家,并将会议资料送达。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参会委员和外聘专家在审议过程中若遇与本人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信贷业务时,应主动向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报告并申请回避审议和表决,由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应采取回避措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