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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操作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征信管理,做好个人征信系统数据采集、信息查询和应用管理、异议处理等工作,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印发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97号)等关于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计算机系统。本办法所称个人征信系统操作使用,是指采集、加工发生业务客户个人信用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据有关业务需要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及异议处理的过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与个人信用业务关于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办公地址等信息;个人信用业务交易信息是指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是指除基本信息和信用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它有关信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查询监测预警,是指个人征信计算机系统依照查询量波动阀值、睡眠用户查询、非工作时段查询、未授权查询和跨地域查询五个监测指标按月对查询活动进行监测并预警。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报文是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规范形成的数据资料文件。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及辖内各分支机构。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七条个人征信系统操作使用管理由总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营业网点)三级构成,总行负责全行个人征信指导、监督、管理,一级支行对辖内营业网点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第八条个人征信系统操作账户由总行管理员用户、一级支行管理员用户、营业网点普通用户构成,总行管理员用户负责一级支行管理员用户及总行其它岗位普通用户的创建及管理工作。一级支行管理员用户负责营业网点及其它岗位普通用户的创建及管理工作。第九条总行个人金融部为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有关工作的开展。总行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协助配合执行。营业部、各支行负责本机构个人征信工作关于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责:(一)与人民银行、*联社征信管理部门进行接洽;(二)关于个人征信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三)关于个人征信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四)关于个人征信管理制度执行情形的监督和检查;(五)一级支行管理员用户及总行其它普通用户管理;(六)应由个人征信管理部门履行的其它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职责:(一)保障个人征信系统关于软硬件的正常运行,保障数据报送和信息查询网络畅通;(二)负责数据采集和预处理,依据有关人民银行要求对上报数据进行检查,保证数据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负责数据报文与反馈报文的接收和解析,对反馈报文进行核查和更正,及时处理反馈错误数据;(三)负责数据采集接口程序的开发、维护、升级,并依据有关信贷管理系统(或综合业务系统,下同)的调整相应修改完善数据采集接口程序;(四)异议事项的确认、处理及关于工作;(五)负责关于数据的备份和保管工作;(六)应由科技信息部履行的其它工作。第十二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职责:(一)负责个人征信有偿查询费用账务处理;(二)负责查询费用收取和划转支付工作;(三)应由计划财务部履行的其它工作。第十三条营业部、各支行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征信系统的推广、培训、指导工作;(二)用户管理、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关于工作;(三)对所辖营业网点的监督检查;(四)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管理;(五)其它关于工作。第十四条营业网点职责:(一)按规定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征信数据,保证录入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二)按规定操作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征信报告;(三)按规定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四)错误数据纠改和处理客户异议关于事项;(五)其它应由营业网点办理的事项。第三章用户与权限管理第十五条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普通用户包括数据上报员和信息查询员。管理员用户负责设置、管理本机构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主要职责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文件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和启用用户。数据上报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报送和反馈报文的接收;数据查询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工作。第十六条原则上一级支行只能设置一个在用管理员用户,可依据有关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普通用户。营业网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个人征信系统业务操作人员,以适应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为保证个人征信系统工作连续开展,营业部、一级支行、营业网点管理使用人员应设置AB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