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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xx总发〔xx〕189号,xx年9月17日印发第一条xx银行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是xx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刷卡消费、网络支付、一卡通理财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兰花卡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使用。第二条兰花卡为个人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填写申请书。申领兰花卡可委托他人代理办理。16周岁以下的公民申领兰花卡,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办理,并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第三条兰花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复合IC卡(具有芯片和磁条)和普通IC卡(只有芯片)。复合IC卡和普通IC卡统称IC卡。IC卡按功能不同分为IC借记卡和IC电子现金卡。IC借记卡具有借记应用功能和电子现金应用功能。IC电子现金卡无借记功能,只具有电子现金应用功能。第四条磁条卡只含借记账户,IC借记卡含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IC电子现金卡只含电子现金账户。IC卡电子现金账户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第五条磁条卡无有效期。IC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过期即失效,但IC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第六条磁条卡和IC借记卡多存不限。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整存整取账户和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第七条兰花卡借记账户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兰花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第八条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定。第九条兰花卡借记账户必须设置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兰花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兰花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置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造成的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第十条兰花卡借记账户可以办理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不能办理挂失。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挂失(IC电子现金卡不能办理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5天,持卡人在办理口头挂失后,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兰花卡借记账户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兰花卡一经挂失,除电子现金账户以外,卡内其它账户将同时挂失。第十一条持卡人如遗忘密码,应及时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第十二条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第十三条兰花卡在它行自助设备取现,每卡每日取现次数不得超过10次。在本行自助设备取现,取现次数不作限制。每卡每日自助设备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第十四条兰花卡在本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兰花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发卡行有权作废卡处理。第十五条对同一张兰花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行有权锁定该账户。第十六条兰花卡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原卡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换卡。第十七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任一营业网点查询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行查询核对。第十八条持卡人结清全部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兰花卡后,方可办理销户。第十九条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持卡人未能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第二十条兰花卡及其账户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发卡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由不可抗力或通讯原因导致兰花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行不承担相应责任。由不可抗力、通讯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兰花卡账务差错,发卡行有权进行纠正。第二十三条对虚假挂失或伪造兰花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兰花卡、冒用他人兰花卡等非法诈骗行为,发卡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兰花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