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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NUMPAGES6北京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制度二○一七年四月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募集期间管理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私募基金募集分为自行募集(以下称“直销”)和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以下称“代销”)。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同时根据《私募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只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公司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的,应确保募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第三条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四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第二章私募基金推介第五条公司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公司及代销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六条公司应当制作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并应当对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除公司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募集说明书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募集说明书。第七条公司、公司销售人员及代销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公司、公司销售人员、代销机构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九)恶意贬低同行;(十)允许非本公司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十一)推介非公司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公司、公司销售人员、代销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特定对象确定;(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三)基金风险揭示;(四)合格投资者确认;(五)投资冷静期;(六)回访确认。第三章直销管理第十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第十一条公司销售人员应指导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告知投资者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