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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xx集团房产板块会计核算规范》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xx集团内房地产板块各级企业,相关科目核算规范及口径同样适用于集团内其他各板块公司,若与各板块制定的相应规范/办法不同时,按各板块制定的相应规范执行。三、职责集团总部财务资金部负责本规范的制定、解释、修改及检查执行;集团内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集团总部反馈。第二章会计政策一、会计期间1.年度采用公历日期,即每年一月一日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2.月度会计期间,为及时准确完成报表,须按集团规定的结账时间点完成结账。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率统一使用5%。2.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电子机器及家具5年,运输工具5年,办公及其他设备5年。三、摊销政策1.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一次性摊销。2.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摊销,在有预售收入的当年,一次性摊销转入当期损益;其他统一按三年摊销。3.无形资产:合同有约定使用期限的按合同规定年限摊销;合同未约定使用期限的按10年摊销(但软件类除外,软件类统一按3年摊销)。四、资产减值准备坏账损失采取直接转销法,不计提,实际发生时,经审批处理。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跌价准备等亦同。五、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原则上是按合同收楼日为确认收入的口径,但由于售楼合同约定业主可选择不同的付款方式,故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有不同,现根据相关的情况做出指引如下:1.一次性付款方式:以合同交付日期(销售合同上所载的收楼日期)为收入确认的时间点,以合同约定的实际结算金额为收入确认金额。2.分期付款方式:合同收楼日前收到的款项,在合同收楼日的当季度,将累计已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合同收楼日前未收到的剩余款项,待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季度确认收入。3.银行按揭付款方式:首期销售收入(现楼)或预收账款(预售)按实际已收到的款项在合同收楼日当季确认;合同收楼日后,对后续收到的银行按揭款,按照银行实际放款的当季确认收入(现楼)或预收账款(预售)。第三章会计科目核算规范第一节资产类科目一、1001库存现金1.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员工借支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2.各公司库存现金限额及现金业务收支、保管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及《xx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3.企业需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月终要与总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4.企业现金清查,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二、1002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包括七天存款、协定存款等。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2.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xx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3.各公司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存在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及时进行清理:(1)银收企未收,超过1个月以上必须要求银行补制单据入账;(2)银付企未付,超过1个月以上必须要求银行补制单据入账;(3)企收银未收,超过1个月以上须查明原因并提交书面报告至区域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3个月以上由资金分部负责人审批;(4)企付银未付,超过3个月以上须查明原因并要求银行开具银行未付证明后做冲账处理。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