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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规范公司在资金募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工作,保证公司的资金募集行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基金业协会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制度所称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是指公司在基金募集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业协会关于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的规定,在了解投资人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后,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向投资人明确揭示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的制度。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产品评级办法》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应当向潜在投资人明确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私募基金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较低的流动性,基金或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收益做任何承诺,亦不保证投资本金可被全部或部分收回。潜在投资人应具备充分的资金实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公司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的信息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与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基金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募集宣传推介过程中不得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公司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公司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对于基金的潜在投资人,公司应当向其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风险揭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三)投资者对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公司应当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查,确认投资人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标准。投资人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公司逾期再次向投资人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公司应当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潜在投资人必须根据本制度规定接受评估和审查,并经公司按照内部审批流程确认,方可接纳为基金投资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应当向投资人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人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人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受本条限制。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资料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本制度由公司总裁(总经理)负责制定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施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