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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双预防资料负责人:单位:部门:时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四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作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七条公司或部门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事项上报操作办法,以保证报告义务人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相关信息。第八条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负有保密责任。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第十条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四)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上述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五)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