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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预防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措施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符合国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要求;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经过本措施要求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HYPERLINK",GoSearch?tracelog=inhouse&location=inhouse&tracelog=info_dpv_market1&keywords=食品"\t"_blank"食品标志。第三条本措施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第二章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第四条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施资格审查制度。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单位,必需按本措施要求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置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第五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单位应含有以下条件:含有独立法人资格;有3名以上含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以上含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技术人员;含有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它相关工作条件。第六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法人资格证实材料;专职技术人员资格证实材料;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它相关工作条件等情况证实材料;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其它材料。第七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受理,应说明理由。第八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条件单位,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颁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单位方可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第九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第十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时应遵照以下标准:公正、公平、独立;认证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保守用户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十一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接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对其认证活动监督和检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有机食品进行定时检验。第十二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自颁发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后1个月内,将其颁发认证证书复印件报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立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间应相互配合,实现认证信息共享。第十三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每十二个月1月15日前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汇报,并接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组织年审考评。第十四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机食品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根据本措施要求标准、程序和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技术规范,开展有机食品认证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欺骗用户。第三章有机食品生产经营认证管理第十六条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需按本章要求,并依据其拟从事有机食品经营活动种类,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申请下列种类有机食品认证,取得对应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有机食品加工认证;有机食品贸易认证。第十七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单位或个人,应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证实其正当经营其它资质证实。申请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还须提交基地环境质量情况汇报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要求其它相关文件。申请有机食品加工认证,还须提交加工原料起源为有机食品证实、产品实施标准、加工工艺(步骤、程序等)、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达标证实,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要求其它相关文件。第十八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认证申请及相关材料后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对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在同意受理之日起90日内组织完成认证。经认证合格,由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依据其申请及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种类,颁发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有机食品加工证书或有机食品贸易证书(以下统称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第二十条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格式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要求。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必需在限定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第二十一条有机食品认证证书使用期为两年。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使用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必需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其经营有机食品未取得重新认证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使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