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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及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孔祥鹏、李卫娟、孔国臣、张国彦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内环路A57-59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畴: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施工建筑防水工程施工防火涂料工程施工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118万元。实收资本5118万元。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孔祥鹏2600万元货币50.9%.5.9李卫娟1118万元货币21.8%.5.9孔令臣1000万元货币19.5%.5.9张国彦400万元货币7.8%.5.9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她公司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第十一条公司向其她公司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有股东会决策。担保和投资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50%。第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必要经股东会决策。被担保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支配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表决。该项表决有出席会议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我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有全体股东构成,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关于执行董事、监事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审议批准监事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留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批准,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盖章。第十五条股东会议事规则:初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办1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及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畴内作出其他决策,应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我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孔祥鹏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策;决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我司设经理一名,聘请孔祥鹏为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聘请或者辞退。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详细规章;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执行董事授予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我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张国彦为监事。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