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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第二条本联盟定位:在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指导下,中国高技术企业评价网围绕宣传落实国家科技政策、推进科技结果转化等科技经济问题,开展评价理论研究和企业评价实践活动。它聚集中国创新型企业或期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创新研究机构及关联经济实体搭建非赢利性、服务型组织;是研究、评价、服务创新型企业平台,是政府管理和考察企业自主创新助手,是树立创新型企业标杆旗帜。第三条联盟目标:聚集多方资源,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角度出发,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己任。第四条工作标准:服务、创新、开放、务实、高效。第五条本联盟接收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领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任务第六条任务(一)为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竞争力、加强企业可连续发展提供战略支持平台;(二)聚集信息、交流服务、推广经典、论证实施;(三)反应情况,研究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提议,形成企业和政府间交流,成为制订相关政策推进平台;(四)协调资源,加强互动,促进自主创新社会化网络建立;(五)了解情况,发觉需求,加强企业创新需求深度调查,帮助资源整合,为企业提供自主创新服务;(六)总结经验,加强推广,推进中国外官、产、学、研合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实力;(七)定时公布“最具市场价值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结果,组织顾问赴企业进行创新实践专题调查;(八)建立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数据库,为政府创新工作提供数据支撑;(九)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主办“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期刊)”为载体,公布政府创新决议、行业信息,刊载企业创新动态结果、实践案例等,并立即反应企业需求;以“中国高技术企业评价网”为网络载体,公布会员企业基础信息,包含创新产品、研发实绩、市场动态等;(十)帮助企业公布相关信息及多种宣传工作,推广创新实践结果及相关政府公关活动;(十一)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反应会员合理意见、要求和提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十二)组织会员参与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开展各项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组成(一)企业会员:吸收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及其它期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二)团体会员:创新型社会组织;(三)个人会员:自主创新方面代表性人士、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它相关人士;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台湾地域及海外侨胞从事企业自主创新中著名人士,可参与或被邀请为本联盟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盟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拥护本联盟章程;(二)有加入本联盟意愿;(三)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含有一定影响和能力,并愿意为联盟工作和发展作出努力和贡献;(四)在国家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含有正当法人资格含有一定创新能力或有意愿创新企业。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填写并提交《会员注册表》;(二)由秘书处核准后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参与本联盟活动;(二)取得本联盟服务优先权;(三)对本联盟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四)入盟自愿、退盟自由。第十一条会员推行下列义务(一)实施本联盟决议;(二)维护本联盟正当权益;(三)完成本联盟交办工作;(四)向本联盟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第四章联盟组织设置第十四条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理事会职权是:(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会:(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七)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能够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本联盟秘书长通常为专职,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议经过、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立案后聘用。第十九条本联盟设置理事长办公会,由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单位、秘书长组成。理事长联席会议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行使职权。理事长办公会最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第二十条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著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议和办公会议;(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