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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阮齐林详解鸿茅药酒抓捕案法律界限刑法专家阮齐林详解鸿茅药酒抓捕案法律界限针对广东医生谭秦东被内蒙古警方抓捕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4月16日晚发布消息,表示正在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并责成企业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17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发布消息,指令凉城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随后,在被关押三个多月后,谭秦东重获自由。公安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也先后发布消息,表示将依法开展案件核查工作。案件发展至今,究竟该如何从法律上对案件作出判断,第一财经1℃记者专访了著名刑法学家阮齐林。阮齐林认为,此案的民法与刑法的界限清晰,从现有信息来看,谭秦东的“吐槽”文章属于评论性质的内容,并不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民事法律调节的范畴。公安、检察、药监部门先后作出回应案件谭秦东案被披露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先后作出反应。4月16日晚,国家药监局发布消息,介绍了鸿茅药酒生产、审批的相关信息。国家药监局介绍,我国于1999年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开展非处方药的目录遴选与转换。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处方药,是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分批从已上市的标准中遴选产生;2004年之后公布的非处方药,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由企业对已上市品种提出转换申请,经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价后确定转换为非处方药。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国家药监局还介绍,非处方药本身也是药品,因而具有药品的属性,风险与获益并存,有些非处方药在少数人身上也可能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在获悉谭秦东案的信息后,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具体措施包括责成企业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对社会关注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汇总近五年来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17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引起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公安部、内蒙古公安厅也先后发布消息,回应了本案进展。公安部表示,针对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鸿茅药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工作正在抓紧依法推进中。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则表示,对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的“谭秦东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高度重视,已经依法开展案件核查工作。遵照公安部要求,自治区公安厅责成凉城县公安局立即按照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对该案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并变更强制措施。此案刑法民法界限清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著名刑法学专家阮齐林向1℃记者表示,适用刑法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应该做到实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谭秦东被指控的损害商品声誉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应该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商品的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犯罪应该带有强烈的主观恶意。谭秦东作为一名医生,其发布的“吐槽”鸿茅药酒的文章,并没有捏造事实,而是对鸿茅药酒的功效、广告宣传行为发表评价和评论性内容。阮齐林说,从目前情况来看,鸿茅药酒的广告宣传力度非常大,并确实也出现了诸如“有病治病,无病保健”等夸大药性的宣传力度,有人据此称其为“神药”,甚至认为鸿茅药酒将药效说的“神乎其神”。谭秦东作为一名有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根据他的专业知识,结合已经出现的针对鸿茅药酒的公开信息,做出一个带有专业性的分析,哪怕是“吐槽”、质疑了鸿茅药酒的内容,其行为也依然是一种评论性语言,即使有一些过激的评价,也属于评论行为。鸿茅药酒作为产品广告方,既然用如此大的力度进行广告宣传,就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