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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风险监管探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风险监管作者戚莹内容提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产生重大影响新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对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尽快了解和掌握“三大支柱”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风险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