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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律师函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担保合同律师函,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担保合同律师函1函号:致: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公司(下称“我方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负责处理贵司拖欠我方委托人房屋租金之事宜。在审查相关材料后,经我方委托人授权,本律师特致函贵司:依据我方委托人陈述及提供相关材料,本律师了解了如下事实:1、年月日,贵司与我方委托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我方委托人承租位于的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2、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贵司本应于年月日前向我方委托人支付租金,截止至今(年月日),已经逾期日未支付房屋租金,已构成违约。鉴于贵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我方委托人特委托本律师郑重声明如下:1、贵司与我方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年月日之日解除;2、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日内向我方委托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3、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日内退出房屋,并按合同约定和我方委托人办理交接房屋手续。若贵司逾期未按我方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则本律师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届时一切后果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都一并由贵司承担。特此函告,请慎对之,以免讼累!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担保合同律师函2吴: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杨(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委托人舞厅入股一事致函如下:一、特别事项说明: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1、委托人在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弄号层开设了一家舞厅,20年3月您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称想要入股该舞厅,适逢委托人经营时资金紧张,故同意您入股,经磋商,双方于20年3月9日达成口头协议,由您出资55万元获得该舞厅50%的股份,双方共负盈亏。入股后您需对舞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物业费、网费、水电费、装修装潢费、消防设施费、日常开支等)按50%的比例履行支付义务,同时您有权参与经营,并按50%的比例对舞厅经营净利润进行分红。2、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您陆续支付了委托人578,800元,已成功入股(其中10万元由您朋友朱代为支付至委托人)。3、20年10月30日您与委托人经友好磋商,就20年3月9日至20年10月30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房租、物业费、网费、装修装潢费及招待费,消防设施费不包含在内)进行对账,签字认可了一份入股清单,经结算在该时间段内您应负担763,566.9元。4、20年10月31日之后所产生的各项成本您拒绝按比例承担责任。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您承担的部分已由委托人垫付。5、您与委托人合作近一年,但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委托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入股协议,在参与经营的过程当中屡屡生疑,拒不履行义务,此已影响到双方合作及舞厅的日常经营。三、函告内容为定纷止争,促进双方友好合作,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书面函告如下内容:1、20年11月1日至20年2月28日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应由您承担的部分共计131,270.694元,清单如下:房租:39198+39198+39767+41755.3=159918.3,按50%比例计取:159918.350%=79959.15元;物业费:2783.2724=11133.088,按50%比例计取:11133.08850%=5566.544元;网费:2054=820元,按50%比例计取:82050%=410元;装潢费(五金):1470元,按50%比例计取:147050%=735元;消防设施费:89200元,按50%比例计取:8920050%=44600元以上总计为131,270.694元,水电费等另行结算。2、望您仔细斟酌,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支付委托20年3月9日至20年2月28日尚未支付的费用共计316,037.594元,计算方式为:763566.9+131270.694-578800=316037.594元3、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函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