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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探究论文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探究论文一、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理基础及由来“弱者”通常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少,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后难以凭自身能力来解决的一部分人。下面就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弱者”的概念做出不同的理解。所谓社会学上的弱者主要是指在社会上难以保障其自身全部利益,生活质量和水平较低的人群,也包括精神或心理上承受压力较大的人群。而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强者,顾名思义强者就是在社会生活中能够用自己的或借助与他人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利益的人群。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在社会学上弱者与强者的最重要的区别应该是能否保障资源的利益。从经济学上来看,弱者可有两种类型即已经是贫困者和可能是贫困者,相同点都是因为自身或外界的原因而导致自身防范抵抗市场风险和客观环境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从而在生活上存在极大的问题。这类人群包括:能力较低的妇女、儿童、老年人、受病毒侵害人群及因自身能力不足而接受社会救济的人群。但在国际私法中对所谓的“弱者”概念的解释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概念的理解就应该从法律角度出发,是指在有关外国当事人的民商事活动中处在一个没有有利地方的当事人。他们所处的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为自身在各方面的不足或外界所造成的,所以,作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应具以下特点:第一、多重身份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一个人可同时拥有多个身份,弱者也就会可能会同时是妇女、儿童、雇工;第二、法律的规定性。根据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而被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比如消费者、雇工等;第三、身份条件的不断变化。作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其身份可能会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第四、权利主体的特定性。这就要求必须是符合国际私法关于弱者的定义并且享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体。二、在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中加入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一)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所谓的法律原则主要是从大的方面对整个法律的制定加以指导的,法律规则则是从小的法律条文对整部法律进行具体规定的。作为最能够体现法律最根本最核心内容的基本原则,对整个法律活动的进行起到了指导和引领的作用。在本文中国际私法上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基本特点就决定了该原则必定应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第一,国际私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是弱者利益保护。该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也是对国家所选择的行为模式的某种程度上的展现。第二,该原则应用领域多。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都可以适用,对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具有指导的意义,国际上也是作为一种惯例而存在。第三,该原则具有相对稳定性。虽然国际政治经济大环境在不断的变化、发展,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多,但是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原则在一定的阶段内仍然呈现出稳定的现象。这是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理论积累而沉淀下来的,是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和宗旨的要求,也是作为一项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应具有特点。(二)国际私法领域基本原则中增加保护弱者利益的必然性1.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是对人权的体现弱势群体是社会中一直存在的部分,其利益也是应该得到保护和满足的,所以从国际统治者的角度出发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也就是对尊重人权的表现。纵观历代各个国家的历史,所有的法律的制定都是因为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制定的。所以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或是社会的意识形态、社会不断进步的需要,国际私法同国际法一样都是以尊重个体对作为人所需要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都是立足于保护人权的。而所谓的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的权利,为了满足了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是正确且符合当前的情况的。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也是秉持这公平、公正、自由、秩序、人权的前提,这就是法律的价值的体现,以人为本也体现了人才是处理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本在生活和法律中都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在国际私法领域也是如此。2.追求实质正义是保护弱者利益的目的之所在何为实质正义?柏拉图、凯尔森等学者认为:“正义是一种主体的价值判断,是各个人都做到自己该做的事情”.而在我们的理解中,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实质正义则意味着正义的最终状态的实现,在指实际生活中所有事情的处理都做要到黑白分明、有理有据。不仅要追求形式正义,更要追求实质正义,任何一项基本原则的制定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保护弱者原则也体现了国际私法对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也正是其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所在。3.国际私法根本宗旨是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体现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指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等所起到的作用。从社会作用上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对于国家中所存在的各种阶级以及其之间的内外部的各种的关系的引导和教育作用。二是对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状态进行调整和管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