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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能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燃(煤)气管理和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划归市市政公用局;将城市客运管理(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职责划归市交通运输局;将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工作职责划归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加强城市建设、建筑业管理和建设系统综合协调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全市有关城乡建设事业的法规、规章、标准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等,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土地、规划、房地、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交通运输、园林绿化、人防工作的综合协调。(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建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劳务、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组织编制建筑经济定额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五)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和政府投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墙体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建设行业的招商引资、技术合作工作。(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协调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协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协调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十)负责全市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和创新,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与管理城市科学研究及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咨询论证。(十一)负责城建资金投资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分工建委主任、党委书记李健主持行政、党委全面工作。副主任俞生协助主任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设计、招投标、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工作。分管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招标投标管理处、村镇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抗震防灾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和住宅产业现代化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木建筑学会、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大厅内的业务协调;联系市地震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星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佟玉堂协助主任负责机关办公、法制、审批工作。分管办公室、综合调研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市科学研究所;负责计划财务处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工作;联系城科会、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彦伟主持纪委工作;协助主任负责党委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