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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制度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制度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鼓励广大基层广播电视播出和相关技术从业人员坚守岗位、甘于奉献、刻苦钻研、勤奋创新的精神,促进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奖(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奖”)分设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两个奖项,按年度评审、颁奖。在重大特殊事件时期(如重大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全国性重大活动等),从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相关技术工作的集体和个人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广电总局可视情况在当年增设安全播出特殊贡献集体奖和特殊贡献个人奖。第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奖获奖记录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日后考核晋级、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可申报的集体和个人:1.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集成播出平台、无线发射台、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网络中心(公司)等单位中负责播出、传输、发射、电力、运营支撑等技术系统安全运行工作的集体和个人,可申报技术类集体奖和个人奖。2.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子政务系统、政府网站、网络电台、网络电视台以及广电系统专业网站负责技术系统运行维护任务的集体和个人,可申报技术类集体奖和个人奖。3.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机构、调度指挥机构中负责安全播出监测、调度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的集体和个人,可申报技术类集体奖和个人奖。4.各级广播电视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上述各单位中的技术管理(包括信息化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个人,可申报管理类集体奖和个人奖。5.广电系统外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视承担广播电视工作的情况可以参与评比,具体以当年下发的通知为准。第五条申报先进集体应符合以下条件:1.认真执行广电总局关于广播影视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成绩突出。2.申报技术类先进集体的单位(部门)在本年度内无重大安全播出事故、未发生人身伤亡及安全生产事故。3.申报管理类先进集体的技术管理部门没有瞒报或漏报本辖区(本单位)内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及信息安全事件,所管理的播出单位(部门)未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4.申报单位(部门)及其职工当年内未发生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章违纪行为。5.申报先进集体的单位(部门)的行政级别最高为处级,且从事相关工作的人数应不少于3人。第六条申报先进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技术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2.从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任职两年以上。3.申报技术类先进的个人,在三年以内无责任事故、无人为造成重大设备或器材损坏事故。4.申报管理类先进的个人,本年度内本部门所管理的播出部门没有因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5.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章违纪行为。6.行政级别最高为处级。第七条各省(区、市)推荐申报安全播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额原则上各为3-5个;广电总局直属各播出单位推荐申报安全播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额原则上各为1-3个。其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1个。具体名额分配以广电总局当年下发的通知为准。名额分配应面向基层,并向长期工作在偏远地区、工作条件艰苦的集体和个人倾斜。第八条申报先进的集体和个人须按照附件要求填写申报推荐表。第三章评审与奖励第九条广电总局向全国下发开展年度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先进评比工作的通知。第十条各省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总局直属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总局当年下达的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评审,遴选出优秀的集体和个人,按照通知中分配的名额向总局推荐申报安全播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推荐前应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第十一条广电总局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名单发文公示15天,同时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http://)进行公示,根据公示反馈情况进行核实、修正后,广电总局正式颁布表彰通报。第十二条广电总局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年度“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三条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奖励。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如发现在推荐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集体或个人一至三年内参加全国评奖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等追究责任。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2015-06-1514:17|#2楼市广电局采取五项措施,确保国庆期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一是重点防范,加强安全播出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重点部门安全措施和各个环节工作的检查,不留死角;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对